- [ 索引号 ] 11500229711623327X/2026-00039
- [ 发文字号 ] 城府令〔2026〕1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 体裁分类 ] 防灾减灾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告
- 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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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告》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代理县长:黎中华
2026年7月23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形势,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祭祀用火;
(三)严禁吸烟、野炊、烧烤、打火把、烧蜂窝、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四)严禁烧荒、烧桔梗、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五)严禁未经许可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活动。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五、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加大巡护力度,严格用火管控,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等工作。
六、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负有经营(管护)范围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七、违反本禁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用火行为,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县应急局023-59222355、县林业局 023-5922336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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