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的通知》政策解读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的通知》(城医保发〔2023〕20号),为了让广大参保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此次医疗倾斜救助的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全面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城府办发〔2022〕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城医保发〔2022〕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
(一)救助对象
倾斜救助对象为以下四大类:
第一类: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低保对象;
第三类:返贫致贫人口;
第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上述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特困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单次达到1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6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单次达到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50%的比例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单次达到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40%的比例救助。在市内三级医院就诊的按照上述救助对象的类别分别降低救助比例10%,即特困人员按5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40%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30%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3万元。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救助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救助,不重复享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