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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139 [ 发文字号 ] 城医保发〔2023〕2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发布日期 ] 2023-08-07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 城口县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城口县税务局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的通知

城医保发〔202320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 城口县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城口县税务局

关于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城府办发〔2022166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城医保发〔202217 号)等精神,为切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倾斜救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倾斜救助对象

倾斜救助对象分为以下类:

(一)第一类: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第二类:低保对象

(三)第三类:返贫致贫人口。

)第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倾斜救助标准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上述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救助对象类别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第一类救助对象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单次达到1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60%的比例救助;第二类、三类救助对象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单次达到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50%的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对象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单次达到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40%的比例救助。在市内三级医院就诊的按照上述救助对象的类别分别降低救助比例10%,即50%40%30%。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3万元。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救助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救助,不重复享受救助。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市级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卫生健康委 

城口县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城口县税务局

                 20237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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