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营,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了《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城农发〔2022〕6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制订背景。为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条,包括制订依据、评定范围、评定时间和原则、申报条件、评定程序、评定奖励、监测制度、申报及监测提交资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办法》明确了制订依据、评定范围、评定时间和原则。
1.明确了评定范围是在城口辖区内经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在县农业农村委完成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明确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县级示范社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县级示范社监测。评定原则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二)县级示范社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定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建立有关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运行状况良好。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我县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植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40户以上,带动农户15户及以上,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养殖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禽类2000只以上,中蜂300群以上,水产养殖水面30亩以上(密度符合相应养殖规范)。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5.其他要求。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6.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县级示范社评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于每年9月15日前自愿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由县农业农村委组织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供销社等县级部门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候选名单,在城口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合作社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评定奖励。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支持享受政府的扶持奖励政策,获得部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资格,可推荐合作社负责人参加全国、市、县统一组织的培训、考察。按有关财政支持政策,获得符合实施条件的农业项目承担资格。
(五)建立县级示范社监测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县级示范社的监测工作,具体程序为: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9月3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县级部门对县级示范社开展运行质量检查,对运行不规范、弄虚作假、达不到县级示范社标准的,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以县农业农村委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六)申报及监测提交资料:
1.《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或《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5.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6.本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
7.本社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1000字以内);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同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申报及监测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欺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办法》解释部门
由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