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1162344XR/2022-00021 | [ 发文字号 ] | 城农发〔2022〕66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09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9 |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城农发〔2022〕66号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已经县委农业农村工委(县农业农村委)2022年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9日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县级示范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相关县级部门共同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县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范围为在城口辖区内经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且在县农业农村委完成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县级示范社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县级示范社监测。
第五条 县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六条 申请县级示范社的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定章程。
2.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运行状况良好。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我县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植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40户以上,带动农户15户及以上,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养殖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禽类2000只以上,中蜂300群以上,水产养殖水面30亩以上(密度符合相应养殖规范)。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5.其他要求。合作社在当地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6.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县级示范社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于每年9月15日前自愿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由县农业农村委组织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供销社等县级部门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候选名单,在城口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合作社获得县级示范社称号;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支持享受政府的扶持奖励政策,获得部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申报资格,可推荐合作社负责人参加全国、市、县统一组织的培训、考察。按有关财政支持政策,获得符合实施条件的农业项目承担资格。
第九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县级示范社的监测工作,具体程序为:县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9月3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县级部门对县级示范社开展运行质量检查,对运行不规范、弄虚作假、达不到县级示范社标准的,取消县级示范社资格。监测合格的县级示范社,以县农业农村委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县级示范社资格。
第十条 申报及监测县级示范社,需提交下列材料:
1.《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或《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5.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6.本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
7.本社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1000字以内);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同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申报及监测县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欺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县级示范社取消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
申报合作社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信息表
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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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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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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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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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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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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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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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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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成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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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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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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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资产负债及收益情况 | ||||||||
期末贷款余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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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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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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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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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营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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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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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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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 | ||||||||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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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植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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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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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出栏产量(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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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年末存栏总量(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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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总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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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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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产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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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产品总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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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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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拥有量(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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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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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业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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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产品总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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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资金规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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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质量安全情况表 | ||||||||
是否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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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有合作社质量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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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率(%) |
农(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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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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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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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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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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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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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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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通过认证情况(绿色、无公害、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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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ISO9000, HACCP等质量认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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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中国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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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著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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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指标中涉及的资产、收入、财政扶持资金等数据,应与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一致(根据财会报表的数据填写或计算)。未注明统计节点的,均应填写上一年底数据。
2. 理事长社会兼职:填写非合作社职务,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3.信用等级。指合作社办理贷款业务所在银行或当地有关部门为本社评定的信用等级,如A,AA,AAA。如果合作社没有贷款或没有银行为合作社评定类似的信用等级,可以不填。
4.期末贷款余额:指到统计期末,合作社作为借款人,尚未归还各级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
5.盈余返还总额:指合作社本年度从可分配盈余中返还给成员的总金额。
6.固定资产净值:指属于合作社所有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
7.年经营收入:指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经营性收入,不包括国家财政补助、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成员个人收入。
8.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指合作社当年获得的中央、市、区县、乡镇各级政府给予的补贴、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总额。
9.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指合作社成员本年度通过本合作社获得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领取本社工资收入和盈余分配收入。
10.主要生产经营项目:生产加工型合作社填写销售收入在前三位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具体名称。服务型合作社填写主要服务项目。农产品分为以下几类,括号内为二级分类名,填表时,应将二级分类名填在括号内,凡是填写“其它”的均应标明具体的品种,具体为:粮食类(小麦、稻米、玉米、杂粮、马铃薯、红薯、其它);油料类(油菜、花生、大豆、向日葵籽、其它);棉麻丝类(棉花、亚麻、丝绸、其它);糖类(甘蔗、甜菜);水果类(苹果、柑橘、梨、葡萄、桃、菠萝、其它);蔬菜类(番茄、胡萝卜、榨菜、辣椒、莲藕、时令鲜蔬、食用菌、其它);林特产品类(花卉、茶叶、中草药、山野菜、蜂产品、橡胶、其它);肉类(猪、牛、羊、兔、鸡、鸭、其它);蛋类(鸡蛋、鸭蛋、其它);水产品类(鱼类、虾类、贝类、其它);其它(种子、其它)。
11.信用合作资金规模:指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业务的合作社成员自愿缴纳的信用合作股金总额。未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不填此项。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意见表
申报单位 意见 |
本合作社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级相关部门评定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正反双面打印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申请书
申报合作社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信息表
示范社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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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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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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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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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社会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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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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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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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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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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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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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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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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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 |
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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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规模(亩/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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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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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农机台套(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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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获得何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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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注册 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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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员提供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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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员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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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展农产品加工 |
是□否□ | ||
收益 分配 |
本年度合作社经营年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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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交易量(额)返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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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成员年均从合作社获得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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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支持 |
本年度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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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获得金融支持额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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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管理 |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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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有档案管理制度 |
是□否□ | |||
财务记帐方式 |
专职会计£代账£其它£ | ||||||
其它 |
近年来获得县级以上荣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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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填表说明
监测的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填写此表。指标中涉及的资产、收入、财政扶持资金等数据,应与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一致(根据财会报表的数据填写或计算)。所有数据应为统计期间内的数据,不同统计期间内的数据不得进行累加,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未注明统一节点的,均应填写上一年度数据。
1.农民合作社名称:应与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及合作社公章一致。
2.理事长身份:填写农民或非农民。
3.理事长社会兼职:填写非合作社职务,如:全国人大代表、三八红旗手等。
4.年经营收入:指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经营性收入,不包括国家财政补助、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成员个人收入。
5.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指合作社当年获得的中央、市、区县、乡镇等各级政府给予的补贴、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总额。
6.成员年均从合作社获得收入:指合作社成员本年度通过本合作社获得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领取本社工资收入和盈余分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