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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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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背景

(一)国家改革要求。2023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实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三权分置”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我市改革要求。20244月,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明确林地经营权可依法流转和再流转。受让方再流转林地经营权的,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或再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包方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属地乡镇政府。对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颁发林地经营权证。

二、办法制定依据

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办法目的意义

办法制定出台的目的意义为:健全城口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预防和减少林权纠纷,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619

(一)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一是阐述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二是解释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概念;三是明确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原则

(二)第二章流转主体及要求共四条,一是明确了流转主体的类型出让方和受让方);二是明确了出让方的类别及要求三是明确了受让方的类别及要求四是明确了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城口县林业发展规划。

(三)第三章流转方式及范围共两条,一是明确了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二是规定了4种不得进行流转的情形1.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未解决的;2.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3.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禁止流转的)。

(四)第四章流转程序及要件共三条,一是明确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协商交易、签订流转合同、开展林权流转交易鉴证、办理备案9个环节;二是明确建立林权交易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纳入“城口县林权流转交易平台”管理;三是明确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五)第五章流转管理。共六条,一是明确出让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出让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二是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应当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受让方可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明确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四是明确受让方出现4情形1.擅自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2.未按合同约定逾期2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3.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林地林木损毁的4.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之一的,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五是规定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六是明确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协商解决的办法。

(六)第六章附则。共一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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