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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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4〕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试点示范建设,加快推进三权分置,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附着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林育林、林地保护、护林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义务应当同时转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二)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

(三)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承包关系,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主体及要求

第四条流转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第五条出让方的类别及要求。

(一)承包方。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剩余期限。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公示,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再流转方。已流转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受让方的类别及要求:

(一)受让方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受让方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 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经依法登记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其他组织经依法登记并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 企业信用报告的当前负债信息摘要中未有不良、违约类汇总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概要中未有逾期记录;

5.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6. 近五年内未被涉林行政处罚或涉林刑事处罚;

7. 受让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或相应资质;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城口县林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流转方式及范围

第八条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未解决的;

(二)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三)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禁止流转的。

第四章流转程序及要件

第十条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出让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流转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林权权属证书。

(二)受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受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材料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初审。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

(四)审核。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现场查验。对符合流转要求的,出具流转审核同意书。对不符合流转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终止流转行为。

(五)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对审核同意的流转地块,通过“城口县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转接至“土交所”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林地流转信息。

(六)协商交易。流转双方通过“线上查询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线下开展协商”的方式,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林地经营权流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七)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要求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参考《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八)开展林权流转交易鉴证。流转双方在签订流转合同后,需统一进入全市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鉴证,并取得《林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九)办理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后,由出让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建立林权交易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纳入“城口县林权流转交易平台”管理,实现数据共联共享。

第十二条 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第五章流转管理

第十三条 出让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出让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应当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受让方可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第十六条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

(二)未按合同约定逾期2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林地林木损毁的;

(四)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林业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书

2.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初审意见

3.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审核同意书

4.《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附件1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书

申请人

(林权权利人)

家庭住址

乡镇(街道)

流转地块四至界限

上齐:

下齐:

左齐:

右齐:

流转林地基本情况

林种

地类

主要树种

流转面积

流转价格

/亩(或者以具体协商为准)

流转方式

流转期限

年(或者剩余承包期限)

共有权人

签字

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见

    附件2

**乡镇(街道)

关于对***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初审意见

县林业局:

***(林权权利人)申请,共有权人(*********)和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拟将位于***乡镇(街道)******组小地名为***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四至界限为:**********,面积为*亩,林种为*,地类为*,主要树种有*******

拟采取的流转方式为**,流转价格***/亩(或者以具体协商为准),流转期限为*年(或者剩余承包期限)。

经我乡镇(街道)初审,该地块符合流转要求,现连同申请材料(扫描件附后)一并报你局,请予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附件3

城口县林业局

关于对***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

    你乡镇(街道)《关于对***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初审意见》(文号*)收悉,经我局组织现场查验,通过核查林权档案资料、图斑比对等,同意**(林权权利人)将位于***乡镇(街道)******组小地名为***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四至界限为:**********,面积为*亩,林种为*,地类为*,主要树种有*******

    同意采取**方式进行流转,流转价格***/亩(或者以具体协商为准),流转期限为*年(或者剩余承包期限)。

    请你乡镇(街道)立即将流转信息进行公告公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林地流转。流转后,要由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方案要符合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要合法合规使用林地,依法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方可开展林地经营活动。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也可探索对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公益林开展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试点。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城口县林业局              

***日                

     附件4

                                                                    GF—2020—2603                                       合同编号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二○年五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 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在选择项前的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章或者摁手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民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其他

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民合作社 □集体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特定术语和规范

(一)本合同所称的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经营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二)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进行林权流转;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业用途,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林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 70 年。

(三)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应当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四)林权流转以登记的宗地为最小单元,除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与林地经营权一并流转。

(五)家庭承包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原流转合同有明确同意再流转条款的视为书面同意),并向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六)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需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证书, 方可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应告知林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八)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林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条流转标的物及流转方式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不动产单元号 / 林地宗地号:                            ,共计宗    林地,共 计               亩林地(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让给乙方,出让期限共               年。

林地宗地流转信息表

不动产单元号/林地宗地号

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地块名称(小地名)

林班号

小班号

面积(亩)

公益林/商品林

人工林/天然林

树种

流转方式:出租、转包、

入股、其他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二)流转林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流转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三)甲方应于      日之前将林地林木交付乙方。

第三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一)双方协商后确定以下列 种方式进行计价:

1.一次性付款方式。林地经营权流转价款按每年每亩为     元,面积     亩,共计为                  元,如林地上的林木一并转让的,按每年每亩               元,共计                  元,支付时间为                                           日。

2.分期付款方式。共分为    期,每期 年,每期林地流转价款递增               %。合同生效后               日内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的流转价款               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转让款               元,共               元。以后每               年于当年      日前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的林地流转价款。

3.以实物或者实物折资方式:                      

4.其他方式:                                    

(二)公益林或天然林流转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

□甲方□乙方受偿,或者                           

(三)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原则约定定金事宜。如需支付定金,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合同定金。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定金在流转合同期满后     日内一次性返还。分期付款的,定金在最后一期的流转价款中抵扣。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缴交林权流转价款。有权要求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二)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林地期限届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三)所提供的林地林木权属应清晰、合法,无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在流转后发现原转出的林地林木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的,甲方应当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提供所流转林地范围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配合乙方(受让方)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五)不干涉和破坏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协助乙方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受让林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流转价款。如该流转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有权依法按规定或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四)应当做好造林培育,其采伐迹地应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造林更新,不得闲置丢荒, 并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五)依法承担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地林业管理规定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公益林、天然林性质,不得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出让方□同意□不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林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二)出让方□同意□不同意受让方再次流转林权。

(三)出让方□同意□不同意受让方将受让的林权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担保。

(四)本合同期限内,因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流转的林地、林木及地上附着物有关补偿费的归属约定:                    

(五)其他约定事项(可另附件):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流转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林权流转款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流转价款作相应调整。

(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继续经营该流转林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流转经营,在合同期满后日内将原流转的林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期满后,该流转林地范围内留置林木的处置方式:

□与有权收回该流转林权的权利人协商展期     年,支付价款或实物         

□经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收买。

□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无偿收回。

□其他                                       

(四)合同期满后,流转期间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处置方式:

□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的主体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由有权收回流转林权支付价款购买。

□其他                                          

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林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缴纳的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甲方流转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林地林木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 , 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林地林木流转价款,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期(年)应付流转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自宜林地造林绿化约定期满 日后,乙方不履行造林绿化约定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未造林绿化的林地。

(六)乙方给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违约损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林地经营使用权。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约定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提请当地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出让方、受让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二)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出让方、受让方、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清单:

序号

附件名称

是否具备

页数

备注

1

出让方、受让方的证件复印件

2

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

3

流转林地四至范围附图

4

流转林权的权属证明

5

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

6

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

7

同意再流转的书面材料

共计份,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
违法和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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