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一)国家改革要求。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实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我市改革要求。2024年4月,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明确:林地经营权可依法流转和再流转。受让方再流转林地经营权的,须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流转或再流转林地经营权,发包方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属地乡镇政府。对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颁发林地经营权证。
二、办法制定依据
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三、办法目的意义
办法制定出台的目的意义为:健全城口县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预防和减少林权纠纷,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6章19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三条,一是阐述了《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依据;二是解释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概念;三是明确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第二章流转主体及要求。共四条,一是明确了流转主体的类型(出让方和受让方);二是明确了出让方的类别及要求;三是明确了受让方的类别及要求;四是明确了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城口县林业发展规划。
(三)第三章流转方式及范围。共两条,一是明确了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家庭承包林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二是规定了4种不得进行流转的情形(1.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未解决的;2.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3.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禁止流转的)。
(四)第四章流转程序及要件。共三条,一是明确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协商交易、签订流转合同、开展林权流转交易鉴证、办理备案9个环节;二是明确建立林权交易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纳入“城口县林权流转交易平台”管理;三是明确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五)第五章流转管理。共六条,一是明确出让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出让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二是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终止时,应当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受让方可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明确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四是明确受让方出现4种情形(1.擅自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2.未按合同约定逾期2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3.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林地林木损毁的,4.其他违法违约行为)之一的,出让方可以单方解除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五是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步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六是明确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协商解决的办法。
(六)第六章附则。共一条,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