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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05

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区养犬的数量逐渐增多,不文明养犬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城口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并发布了本通告。

二、政策依据

本通告主要依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并充分考虑了城口县城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需求。

三、目的意义

规范城区养犬管理旨在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减少因养犬引发的矛盾纠纷,营造安全、卫生、和谐的城市环境。通过明确养犬的规则和要求,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监管,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的文明形象。

四、主要内容

    1. 养犬分区管理

明确城口县城区东至碧桂园小区和山神漆器,南至银子岩隧道、复兴小学、杜家沟路、油房沟路和新宸壹号小区,西至四塘坝大桥,北至环山步道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2.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数量

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3. 犬只免疫要求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在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4. 犬只个体识别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5. 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明、犬牌损坏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坏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6. 携犬出户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系犬绳和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不得超过 1.5 米;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应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7. 环境卫生要求

携犬人对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8.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

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候车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五、核心举措

1. 严格执行分区管理,明确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范围和管理要求。

2. 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数量进行限制,鼓励文明养犬。

3. 加强犬只免疫和个体识别,确保犬只健康和可追溯性。

4. 规范养犬登记流程,便于管理和监督。

5. 明确携犬出户的规范,保障公众安全和环境卫生。

6. 禁止携犬进入特定公共场所,减少潜在风险。

六、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于城口县城区内的养犬居民和相关管理部门。

七、执行标准(时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养犬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犬只免疫、个体识别、养犬登记等相关事项。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八、注意事项

1. 养犬人应及时了解并遵守通告中的各项规定,按时为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和办理养犬登记。

2.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要注意携犬出户的规范,遵守犬绳长度、佩戴犬牌和防护措施等要求。

3. 携犬人在公共场所要随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环境整洁。

4. 避免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九、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 重点管理区:指城口县城区内特定范围,对养犬行为有较为严格管理要求的区域。

2. 一般管理区:除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管理要求相对较宽松。

3. 犬只个体识别: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对犬只进行唯一性的身份确认。

十、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与之前的《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城府告〔2023〕3号)相比,本次通告可能在养犬分区范围、养犬数量限制、养犬登记流程、携犬出户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需求的变化。

十一、政策兑现机构

政策兑现机构为城口县公安局及其下属派出所,负责养犬登记、免疫证明核发等具体工作。市民可前往就近的派出所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信息可通过城口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www.cqck.gov.cn)或咨询热线(023-5922523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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