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城府发〔2024〕9号
为加强城口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城口县城区(东至碧桂园小区和山神漆器,南至银子岩隧道、复兴小学、杜家沟路、油房沟路和新宸壹号小区,西至四塘坝大桥,北至环山步道)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按照固定住所进行认定)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三、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五、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明、犬牌损坏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坏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六、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系犬绳和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应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七、携犬人对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八、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候车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九、全县居民饲养犬只必须严格遵守《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请广大居民自觉依法文明养犬,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城府告〔2023〕3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