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12月,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原《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定出台《细则》。
二、核心内容
《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共六章十七条,分别是总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附则,主要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具体条件。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家庭成员
1.申请人应具有本县户籍(本县有承包土地且以承包土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本县居民户),其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成员,即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的人员。
2.特殊情形的认定: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关于家庭收入
1.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及其他收入。
3.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一是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老党员定期补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及生活补助,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二是“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三是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三)关于家庭财产
1.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2.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一是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二是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三是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四是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五是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六是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四)关于家庭消费支出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一是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二是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三是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四是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五)关于特殊人员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或患有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二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三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