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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02

2023710日,县政府发布了《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社会公众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县林业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情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及市森防指的工作要求等,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特发布此通告。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三)《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每年11日至510日、710日至10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一)森林防火期:我县每年710日至次年5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当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者出现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时,规定此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高火险期:710日到1010日。

(四)森林高火险区:将我县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九重山国家森林公园分布区域的东安镇、高观镇、厚坪乡、明中乡、咸宜镇、鸡鸣乡、河鱼乡、岚天乡、北屏乡、龙田乡、高楠镇、左岚乡、双河乡、庙坝镇、周溪乡、明通镇、蓼子乡等乡镇的林地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五)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出现下列行为:

1.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

2.炼山、烧荒、烧草、烧秸秆、烧灰积肥、堆烧等;

3.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

4.上坟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等;

5.用火驱兽、狩猎等;

6.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玩火;

7.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六)在森林高火险区及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范围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城口县林业局、城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报告电话:023-59223366023-59223355

(八)森林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火区域的林区入口设立检查哨卡,严格落实四不放行措施(不扫码登记不放行、不接受检查不放行、不收缴火种不放行、不接受宣传教育不放行),自觉接受检查,机动车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九)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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