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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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城府告〔2023〕5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城口实际,现就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7月10日至次年5月31日。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

三、森林高火险期:7月10日到10月10日。同时,当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者出现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时,规定此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四、森林高火险区:东安镇、高观镇、厚坪乡、明中乡、咸宜镇、鸡鸣乡、河鱼乡、岚天乡、北屏乡、龙田乡、高楠镇、左岚乡、双河乡、庙坝镇、周溪乡、明通镇、蓼子乡等乡镇的所有林地。

五、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出现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炼山、烧荒、烧草、烧秸秆、烧灰积肥、堆烧等;

(三)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上坟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等;

(五)用火驱兽、狩猎等;

(六)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玩火;

(七)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六、在森林高火险区及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范围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城口县林业局、城口县森林防灭火办公室报告(火情报告电话:023-59223366,023-59223355)。

八、森林高火险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火区域的林区入口设立检查哨卡,严格落实“四不放行”措施(不扫码登记不放行、不接受检查不放行、不收缴火种不放行、不接受宣传教育不放行),自觉接受检查,机动车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九、凡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