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2023年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城口县辖区内。
三、发布原因
近期全市高温天气多地红色预警,我县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已达4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加之中元节即将到来,祭奠扫墓、燃放烟花爆竹、进山入林旅游等野外活动日渐频繁,野外用火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进入酷暑中最严峻时期。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严防森林火灾,特发布本《通告》。
四、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分为禁火期、禁火区、禁止事项、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一)森林禁火期
2023年7月10至2023年10月10日。
(二)森林禁火区
城口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1. 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2. 严禁在禁火区域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3. 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烧火驱兽、烤火取暖;
4. 严禁小孩、智障、精神病患者在禁火区域内玩火;
5. 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桔梗、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
6.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7. 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8. 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林区的个人和车辆,严格落实“四不放行”措施(不扫码登记不放行、不接受检查不放行、不收缴火种不放行、不接受宣传教育不放行),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机构的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六)城口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和各乡镇(街镇),全面强化各项森林防火措施,加大森林防火管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七)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依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59223366,023-59222355。
本《通告》由城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