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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229711623327X/2023-00055 [ 发文字号 ]城府令〔2023〕1号 [ 发布机构 ]城口县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林业 [ 成文日期 ]2023-07-10 [ 发布日期 ]2023-07-19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有效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城口县人民政府令

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令的通告》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县长:董奕锋

2023710


城口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城口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23710—1010

二、禁火区:城口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下同)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烧火驱兽、烤火取暖;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小孩玩火、智障、精神病患者弄火;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桔梗、烧灰积肥等生产用火;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七)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和一切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林区的个人和车辆,严格落实不放行措施(不扫码登记不放行、不接受检查不放行、不收缴火种不放行、不接受宣传教育不放行),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机构的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六、城口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和各乡镇街镇),全面强化各项森林防火措施,加大森林防火管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七、违反本禁火令者将依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相关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森林火灾报警电话:023-59223366023-59222355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237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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