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目的意义
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强化监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对家庭实行差额救助。
1.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应计入家庭成员情形:在校就读学生、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不应计入家庭成员情形: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其它特殊情形: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2.家庭收入。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农业生产收入,可通过指标代理方式,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类型及程度确定劳动力系数,以农村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构成所得的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实际收入。赡(抚、扶)养费,有司法调解书、法院判决(调解)书、行政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3.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保障标准12倍;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家庭有2套(处)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
(二)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
1.规范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通过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所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强化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共同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驻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辖区群众代表开展民主评议,重点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否属实、享受低保的条件是否具备、补差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评议。主管低保工作的领导、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会审,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再次调查核实。
3.严格把关审批。县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然后通过评审会讨论决定。对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增强公示实效。一是全面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县民政局作出书面审批前,应将拟审批纳入和不予纳入保障的家庭的相关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天。二是坚持享受对象长期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和政府公众信息网上长期公示。
5.规范资金发放。采取金融机构统一社会化发放,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后,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防止出现二次分配和平均分配。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坚持分类定期复核制度,对A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保障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到期的前一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续保申请,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一是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实施办法,强化与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有效衔接 。二是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的特殊困难家庭建档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