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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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城府发〔2013〕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近年来,随着民生工作的深入实施,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低保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夯实,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仍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强化监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更加有效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

规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就读学生、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内服刑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我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农业生产收入,可通过指标代理方式,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类型及程度确定劳动力系数,以农村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构成所得的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实际收入。赡(抚、扶)养费,有司法调解书、法院判决(调解)书、行政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完善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认定情形。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保障标准12倍;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家庭有2套(处)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我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

(二)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强化责任、促进公平、增强刚性、易于操作的原则,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政策的约束力。

规范申请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居住地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通过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所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强化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共同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驻村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和辖区群众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重点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否属实、享受低保的条件是否具备、补差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评议。主管低保工作的领导、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会审,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做到应保尽保。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再次调查核实。

严格把关审批。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然后通过评审会讨论决定。对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也可采取部门联审或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增强公示实效。全面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县民政局作出书面审批前,应将拟审批纳入和不予纳入保障的家庭的相关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10 天。坚持享受对象长期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和政府公众信息网上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规范资金发放。采取金融机构统一社会化发放,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后,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发放表上签字确认,防止出现二次分配和平均分配。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坚持分类定期复核制度,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要实现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台账,定期开展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家庭人口无变化、无劳动能力、收入基本无变化的纳入A类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一次;短期内家庭人口无变化,收入变化不大的纳入B类保障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家庭成员有变化、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纳入C类家庭,必须每季度复核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到期的前一个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续保申请,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实施办法,强化与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长期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贫困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进一步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的特殊困难家庭建档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县政府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县民政局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解决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制度、落实政策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明确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民政局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和审核等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民政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包村(社区)干部在审核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工作;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金融、保险等部门应配合县民政局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工作。

(三)强化能力建设。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四)加强经费保障。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和补差水平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以奖代补机制,积极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保障,确保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创新工作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县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建设,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县督查考核办公室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每年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建立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县民政局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逐一入户核实,严格核查管理。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

(七)严格绩效考核。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职责。

(八)强化责任追究。制定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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