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和限制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我县农药管理,城口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和限制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城府告〔2019〕4号)。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告》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一)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药安全管理。农业农村部多次发布公告,公布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二)市农业农村委对农药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原农业部最新公告,制定本县《通告》。
(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70次会议精神,县农业农村委起草了《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和限制使用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农药管理条例》
(四)农业部公告:2002年6月5日农业部公告第199号;2008年1月9日发改委、农业部等六部委公告第1号;2011年6月15日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2013年12月19日农业部公告2032号;2012年4月24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45号公告;2016年9月7日农业部第2445号公告;2017年7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三、目的意义
为了加强我县农药管理,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公众健康。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二是明确了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三是明确了确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监督使用办法,四是明确了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的处理办法,五是鼓励、保护广大群众向农业、公安部门举报违规违法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
五、适用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的企业、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和种植户。
六、执行标准
对违反本通告,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000元奖励。
七、时限
本通告自2019年3月21日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