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销售使用和限制使用
部分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
城府告〔2019〕4号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加强农药管理,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品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苏化203)、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百草枯水剂、胺苯磺隆、甲磺隆。
二、国家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一)禁止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内吸磷(1059)、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等8种农药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二)禁止氧化乐果在甘蓝和柑橘树上使用。
(三)禁止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
(四)禁止毒死蜱、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五)禁止灭多威在十字花科蔬菜、柑橘树、苹果树、茶树上使用。
(六)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
(七)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
(八)禁止杀扑磷在柑橘上使用。
(九)禁止氟虫腈在除卫生用和玉米包衣剂之外的其他方面使用。
(十)氯化苦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氯化苦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十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含溴甲烷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变更为“检疫熏蒸处理”,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十二)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十三)自2019年8月1日起,禁止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在控制重大农作物、森林、园林病虫、草、鼠害,防控外来危险性有害生物,确需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县林业局统一采购、配送,并监督使用。
(二)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对违反本通告,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保护广大群众向农业、公安部门举报违规违法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举报电话:59224369、59225119、110)。对举报情况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000元奖励。受理举报单位要对举报人情况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