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县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县机动车、驾驶员人数急速增长,车辆违法行为也随之增加,加之我县农村道路里程较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依然突出,农村地区交通事故频发,以及突出的安全隐患为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高水平治理、高质量发展来应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新形势新挑战。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安全监管责任还不够清晰,农村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意识整体偏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完善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进一步压实乡镇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实现全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得到遏制、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下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出台《城口县农村道路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是解决交通部门和公安交巡警单打独斗,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社会协同共治局面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一是明确制订《办法》的目的和说明制定依据。二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或部门建设的专用公路,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三是规定了责任属性、企业单位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四是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定义。
(二)农村道路安全
一是明确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属地管理。二是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验收合格的农村道路,禁止一切车辆驶入。三是落实属地属事管理原则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乡镇(街道)应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保障畅通。
(三)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是明确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乡镇(街道)等管理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
(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一是明确乡镇(街道)道安办人员构成。二是明确交通劝导员、协管员职责。三是明确政府以采取劳务派遣或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专职道路交通协管员经费。四是明确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应急局等部门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委托权限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