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6〕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口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各司其职,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管理机制,保障农村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道路是指乡道和通村通社道路。
第四条 有关单位或部门建设的专用公路,由组织实施单位或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城口县境内涉及农村道路交通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农村道路安全
第七条 农村道路应具备和保持车辆安全通行的必备条件,其维护保养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应制度化,实行属地管理。
第八条 新、改、扩建农村公路,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设施投入的农村道路,一律不得新、改、扩建道路。
第九条 对路况恶化等不适宜车辆通行的路段,公安、交通和乡镇(街道)应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修,排除隐患、保障畅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占用辖区农村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搭棚、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在农村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矿、施工作业;不应在农村道路上挖沟引水、打场晒粮、放养家畜、堆肥、倾倒废弃物等。
第十二条 未验收合格的农村道路,禁止一切车辆驶入。
第三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能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执法、大检查。
第十四条 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交安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派出所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交通协管员和乡镇(街道)交安办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定期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通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四)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
(五)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第十五条 县交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农村客运源头监管,督促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农村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道路养护、安全设施的设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三)会同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加强对农村道路的规划、施工、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县农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农用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管,建立农用车档案,动态掌握农用车安全技术状况,定期对农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定期对农用车驾驶人员进行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培训。
(三)协助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第十七条 县教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各中小学校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二)严格落实学校“错时错峰”上放学制度。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资金保障。涉及重大事项资金按“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含场镇道路)和相关部门指定管辖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并落实村支“两委”的工作职责。
(三)负责辖区内农村道路劝导队(站)的建设。
(四)排查整治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五)负责本辖区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配合处置发生在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做好辖区机动车、驾驶员、车主及辖区内道路等基础台账的建立。
(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八)加强辖区内客运车辆的管理。
(九)加强安全文明示范乡镇(街道)和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的建设。
第四章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设立交安办,与安监办联合办公。由分管领导担任主任,乡镇安监办主任为副主任,辖区派出所、农机、安监等人员作为交安办专兼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每个乡镇(街道)落实专职道路交通协管员2名,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协助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处置突发事件。
采取劳务派遣或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专职道路交通协管员经费。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局、县交委、县农委、县安监局等部门依法委托乡镇(街道)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委托权限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委托部门对受委托的乡镇(街道)的执法行为应当负责监督、指导,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交安办牵头,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县交安办不定期对乡镇(街道)进行督查考核。采取季度考评、半年检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通报。并将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交安办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和协管员的工作考核。由乡镇(街道)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交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