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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政策解读

日期:2023-03-14


一、背景依据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城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规定,编制《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目的意义

《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规划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形势城口县矿产资源丰富,全县已发现39种矿产、90个矿产地,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锰、毒重石、煤勘查程度较高。上轮规划勘查有序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稳步发展、绿色矿山建设扎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初见成效。产业结构调整需立足“一区两群”功能定位,结合工业、农业、旅游业等发展规划,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构建“一区三组团”发展模式,提高矿业开发集中度及大中型矿山比例。务必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力度,提高土地复垦率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

(二)指导原则与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以推动矿业绿色发展为抓手,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到2025年,矿产资源供应能力稳步提升,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发展格局,基本建成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促进矿业健康持续发展。展望2035年,全县矿产资源量明显增加,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强化,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政管理机制更加完善,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协调发展,矿业绿色低碳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和区域,结合重庆市和城口县淘汰锰矿行业落后产能相关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遵循城口县“生态立县、涵养发展、整体转型、同步小康”的发展战略,结合区域成矿条件,规划设置勘查开采区块,规划期内共设置勘查规划区块12个,开采区块23个。提高优势矿产的精深加工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经营。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设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科学制定开采总量,规划期城口县大中型矿山数量应达到所有矿山数量的60%。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矿业权设置及投放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各类区域的管控要求。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转变资源消耗型发展模式,推进绿色开采开发,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5年,县内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理念,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年度修复任务,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协同推进。

(六)规划保障措施强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权威性、指导性和刚性约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定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不得突破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根据区域发展需求动态评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及时调整、修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四、核心举措

划定了勘查开采区块,明确了预期性和约束性指标,提出了刚性要求等。

五、适用对象

适用于城口县辖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审批监管单位、市场主体。

六、时限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以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至2035年。

七、关键解释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规划区块: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合理布局,按照科学布局、优化结构和规模开发的要求,充分考虑矿产资源赋存、勘查程度、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经济技术条件和矿山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划分出的指导矿业权合理设置的空间单元。规划区块分为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开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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