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3〕19号
关于印发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复同意(渝规资函〔2023〕17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城口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录
总则
一、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概况
(二)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三)形势与要求
二、指导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山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四、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三)严格规划准入机制
五、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一)绿色勘查
(二)绿色矿山建设
(三)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六、规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二)严格审核管控
(三)强化资金保障
(四)健全监督机制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城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143号)要求,制定《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倡议、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以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至2035年。
城口县地处川、陕、渝三省(市)交界处,位于重庆市东北角,地理坐标东经108°15′—109°16′、北纬31°37′—32°12′之间,东北与陕西省镇坪县、平利县、岚皋县、紫阳县接壤;南与重庆市开州区、巫溪县、四川省宣汉县毗邻;西与四川省万源市相连。县境东西长96km,南北宽66km,全境幅员面积3289.088km2。全县辖25个乡(镇、街道),204个村(社区)。2020年,全县户籍总人口为25.1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06万人,非农业人口7.05人。常住人口19.75万人,按常住人口计算,城镇化率达38%。
截至2020年,城口县全年地区生产总值52.50亿元,同比增长6.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52亿元,同比增长3.9%;第二产业增加值9.52亿元,同比增长10.3%;第三产业增加值32.46亿元,同比增长5.5%。三次产业结构比为20.2:18.1:61.9;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为20875元。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29087元和10404元,同比增长8%和10%。全县大力推进生态建设,森林面积23.1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70.2%。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全年空气优良天数342天,优良率达93.7%。
(一)矿产资源概况
1.矿产资源特点
城口县矿产资源总量较丰富,资源潜力较大。截至2020年底,全县已发现39种矿产,90个矿产地。具体矿种为:
能源矿产:煤、油页岩、天然沥青、页岩气、铀5种;
黑色金属矿产:锰、铁、钒3种;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毒重石、硫铁矿、磷、重晶石、卤水5种;
冶金辅助原料矿产: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灰岩、冶金用石英砂岩3种;
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产: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粘土、石膏、高岭土、板岩、饰面石材、陶粒页岩、石墨10种;
有色金属矿产:铅、锌、镁3种;
稀有金属:锶1种;
分散元素矿产:锗、镓、镉、铟4种;
贵金属矿产:金、银、铂族元素3种;
水气矿产:矿泉水、地热(水)2种。
上述矿产中,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锰、铁、毒重石、煤、铅、锌、硫铁矿、饰面石材等8种,27个矿段(区),其中煤矿区16个,累计查明资源储量5415.86万吨;铁矿区1个,累计查明资源储量5万吨;锰矿区3个,累计查明资源储量8557.65万吨;铅锌矿区1个,累计查明金属资源储量4.03万吨;硫铁矿区2个(其中城口县双河煤、硫矿区为煤、硫铁矿共生矿区),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47.54万吨;毒重石矿区2个,累计查明资源储量10308.8万吨;饰面石材矿区2个,累计查明资源储量5055.9万立方米。其它矿产均为矿点、矿化点。
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特征表现为:矿产资源产地分布相对集中,区域特色明显;大型矿床少,中小型矿床多;锰、毒重石、煤勘查程度相对较高,其他矿种的勘查工作程度较低。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截至2020年底,城口县开发利用的矿产有:锰、毒重石、煤、建筑石料用灰岩、饰面石材、矿泉水等6种。全县现有矿山共计46个(大型矿山2个、中型矿山8个、小型矿36个),其中锰矿27个,实际年平均产量约10万吨;毒重石11个,实际年平均产量约8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5个,实际年平均产量约15万吨;饰面石材1个,矿泉水1个,煤矿1个。
专栏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 ||||||
矿种 |
矿山数量(个) |
产能(万吨) |
平均年产量 (万吨)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合计 | |||
锰 |
0 |
1 |
26 |
27 |
65 |
10 |
毒重石 |
0 |
4 |
7 |
11 |
50 |
8 |
煤 |
0 |
0 |
1 |
1 |
15 |
0 |
建筑石料用 灰岩 |
1 |
3 |
1 |
5 |
337 |
15 |
饰面石材 |
1 |
0 |
0 |
1 |
6万立方米 |
0 |
矿泉水 |
0 |
0 |
1 |
1 |
3.65万立方米 |
0 |
总计 |
2 |
8 |
36 |
46 |
— |
— |
(二)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城口县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以2015年为基准年,2020为目标年、2025年为展望年。三轮规划实施以来,城口县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加大矿产勘查投入,部分矿种保有储量稳步增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积极成效,一批矿山企业通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及市级审查,矿山“三率”水平不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展有序,持续为城口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矿产勘查有序开展。“十三五”期间,共规划探矿区块24个,实际实施10个(锰4个,煤2个,毒重石3个,钒银等多金属1个),注销5个,未实施9个。锰、毒重石等主要矿产保有储量稳步上升,超额完成三轮规划目标。部分项目或部分规划指标因政策调整或资金不足未能实施。
专栏二城口县“十三五”期间地质勘查指标完成情况 | ||||
指标 |
三轮规划 目标 |
完成情况 |
完成比例 | |
新增资源储量 |
锰(矿石万吨) |
3000 |
6232.6 |
208% |
毒重石(矿石万吨) |
2000 |
10308.8 |
515% | |
矿泉水(万立方米/年) |
1.5 |
0 |
0 | |
地热(水)(万立方米/年) |
20 |
0 |
0 | |
饰面石材(万立方米) |
300 |
266.59 |
89%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稳步发展。“十三五”期间全县共规划采矿区块41个,其中已设置25个、未实施整合(仍保留)9个、未实施调整规模(仍保留)3个、未实施调整范围(仍保留)1个、未设置3个。截至2020年12月,全县共设置采矿权 46个(大型矿山2个、中型矿山8个、小型矿山36个)。主要矿种年产量中,锰矿实际平均开采量为10万吨/年;毒重石矿实际平均开采量为8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实际平均开采量为15万吨/年。
专栏三城口县“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完成情况 | ||||
指标 |
三轮规划 目标 |
完成情况 |
完成 比例 | |
重要矿种年平均开采总量 |
锰(矿石万吨) |
80 |
10 |
13% |
毒重石(矿石万吨) |
40 |
8 |
20% | |
矿泉水(万立方米) |
1 |
0 |
0 | |
地热(水)(万立方米) |
20 |
0 |
0 | |
饰面石材(万立方米) |
24 |
0 |
0 | |
建筑用灰岩(万吨) |
350 |
15 |
4.29% |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结构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45% |
22% |
49% |
绿色矿山建设 |
绿色矿山数量(个) |
2 |
7 |
350% |
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3号)要求,积极推进我县在产矿山企业完成了《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建立了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机制及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开创了绿色矿山建设新局面。
矿产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建立了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公开竞争性出让制度。落实矿业权准入管理规定和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制度,全面推行了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了矿业权人信用约束。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初见成效。建立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基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城口县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损毁土地总面积35.84公顷,“十三五”期间开展了24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共修复矿山植被14.54公顷(见专栏四)。新建和生产矿山已完成闭坑后全面治理与复垦任务,历史遗留矿山的恢复治理工作已按“十三五”期间规划目标完成。
专栏四城口县“十三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指标完成情况 | ||||
指标 |
三轮规划目标 |
完成情况 |
完成 比例 |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 |
新建和生产矿山 |
闭坑后全面 治理 |
已全面 治理 |
100% |
历史遗留矿山 |
15% |
40.57% |
完成 | |
矿区土地复垦率(%) |
新建和在建矿山毁损土地 |
闭坑全面复垦 |
已全面 复垦 |
100% |
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 |
8% |
40.57% |
完成 |
(三)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城口县发展面临诸多机遇和有利条件。宏观上,“四个全面”倡议,“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建设、西部大开发,以及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边远山区等政策支持都有利于城口县抢抓各种经济发展机遇。从城口县实际情况看,成功纳入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全国主体功能区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政策、国家债券基金等措施都将助力城口县经济发展。与此,城口县发展同样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城口县仍处于深度欠发达地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仍处于初—中期阶段,产业多元化不足,产业结构单一,产业发展粗放,新的经济增长点发育缓慢,土地、能源、资金、人才等要素制约凸显。投资消费动力不协调,改革、开放、创新动力不强,稳增长压力大。民生改善、社会治理等领域任务繁重。
鉴于以上分析,“十四五”期间,城口县将立足重庆市“一区两群”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的定位,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的指导思想,结合城口县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加大毒重石、陶粒页岩、矿泉水等优势矿种勘查开发力度,积极推进地热(水)、饰面石材的勘查开发,同时积极推进城口县绿色矿山建设。
结合城口县“十四五”发展规划以及县内矿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在规划期内,毒重石等矿产资源需求量稳定,预测到2025年,毒重石需求量达9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灰岩需求量达500万吨/年,陶粒页岩需求量达150万吨/年,饰面石材需求量达6万立方米/年,伴随着县城旅游业的发展,矿泉水需求量达15万立方米/年,地热(水)需求量达20万立方米/年。
鉴于“十四五”期间城口县矿产资源开发与矿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提出本县矿产资源以下新要求:
产业结构调整。立足城口县“一区两群”的功能定位,配合工业、农业、旅游业等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矿泉水、地热(水)的勘查开发;加快优势矿产毒重石、陶粒页岩、饰面石材等产业转型升级;依托丰富的建筑石材资源,适度发展建筑石料用灰岩(白云岩)等产业。
矿山优化调整。淘汰落后、过剩的矿山企业产能,清理、消除矿山开采有名无实的企业,坚持产城融合、园城互动,构建“一区三组团”发展模式,提高矿业开发集中度及大中型矿山比例。
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力度。建立和完善实时监测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高土地复垦率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倡议布局,服从服务于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两个大局,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推进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为主线,结合重庆市国土空间“一区两群”协调发展格局,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根据城口县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新体制,政府管理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构筑有竞争力的优势矿业。坚持开发保护并重、保护为主,开源节流并举、节约优先,按照加强勘查、科学调控、合理布局、优化配置、集约高效、注重保护、科技创新、扩大开发的思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有所创新,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监管依据作用,促进城口县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保障城口县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保护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2.把握城口县“一区两群”渝东北城镇群的功能定位。坚持生态经济发展道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面上保护、点上开发”,加强矿业信息化、智能化、无害化、绿色化、集约化生产,加快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努力实现生态经济化、经济生态化;
3.坚持继承借鉴和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总结和借鉴城口县前三轮规划的超前谋划、统筹协调、规范管理的成功经验、好的做法,依据城口县新的发展需求,创新符合市情的规划理论、方法和手段;
4.紧抓产业转型发展这个关键任务。坚持供给侧与需求侧双向发力,按照拓业态、延链条、补劣势的发展思路,着力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5.坚持科学规划、多方合作的原则。与城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业、农业、生态文明、交通等重大发展规划相衔接。
6.坚持矿业经济产、学、研相结合原则。在矿产资源勘(调)查、矿山开采利用及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加强与有关先进院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部门的合作交流,促进城口县矿业经济与产、学、研相辅相成,持续健康高效发展。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矿产资源供应能力稳步提升,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需求,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发展格局;基本建成竞争有序、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市场体系,促进矿业健康持续发展。
1.矿产资源调查与勘查目标
根据已经完成的基础地质工作及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制定基础性地质工作覆盖率、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新增资源储量等主要指标(设置专栏五:矿产资源勘查主要指标);明确在规划期内矿产资源调查、地质科学研究、地质资料开发利用等基础性地质工作的方向、目标、内容、工作量及新发现矿产地数量;明确在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方向、目标、内容、工作量,预期探矿区块投放数量及新增重要矿产资源储量。
专栏五矿产资源勘查主要指标 | ||||
矿种 |
新增资源储量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个) | ||
单位 |
2025年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
毒重石 |
矿石万吨 |
1000 |
1 |
预 期 性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年 |
15 |
2 | |
陶粒页岩 |
矿石万吨 |
5000 |
1 | |
地热(水) |
万立方米/年 |
20 |
1 | |
饰面石材 |
荒料万立方米 |
100 |
2 | |
白云岩 |
矿石万吨 |
200 |
0 | |
重晶石 |
矿石万吨 |
300 |
0 |
2035年展望:
全区矿产资源量明显增加,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强化,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政管理机制更加完善,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协调发展,矿业绿色低碳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目标
根据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确在规划期内主要矿产的开采总量、矿山总数等主要指标(设置专栏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
专栏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指标 | ||||
指标 |
矿种 |
单位 |
2025年 |
指标 属性 |
矿山开采 总量 |
毒重石 |
矿石万吨/年 |
90 |
预期性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年 |
15 |
预期性 | |
地热(水) |
万立方米/年 |
20 |
预期性 | |
饰面石材 |
荒料万立方米/年 |
6 |
预期性 | |
建筑用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500 |
约束性 | |
陶粒页岩 |
矿石万吨/年 |
150 |
预期性 | |
矿山总数 |
— |
个 |
23 |
约束性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60 |
完善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建立,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技术措施,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推进资源有效保护,推动矿业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
三、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矿山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把握城口县“一区两群”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的定位、职能,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矿种和区域,结合重庆市和城口县淘汰锰矿行业落后产能相关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划定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分区及相应矿种,对矿产资源总体布局和统筹规划。
1.调查评价与矿产勘查
根据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及地方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城口县矿产调查评价及勘查方向:
优势矿产为毒重石、陶粒页岩、矿泉水等。
重点勘查毒重石、矿泉水、地热(水)、陶粒页岩等矿种。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重点开采毒重石、陶粒页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毒重石、矿泉水、地热(水)等矿产资源。
禁止开采汞、砖瓦用粘土及其他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严重破坏且难以恢复的矿产。限制开采煤、锰、耐火粘土、高岭石粘土、硫铁矿等矿产。
(二)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遵循城口县“生态立县、涵养发展、整体转型、同步小康”的发展倡议,结合区域成矿背景和成矿规律,规划设置本县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1.重点勘查区
主要对城口县境内的陶粒页岩、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进行规划,划定陶粒页岩、毒重石、锰矿等重要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域3个。
(1)城口县陶粒页岩重点勘查区
规划重庆市城口县治平乡二龙寨陶粒页岩详查1个勘查区块。
(2)重庆市城口钡矿成矿带毒重石调(勘)查评价区,面积约50.98km2;预获毒重石矿石资源量5398万吨。
(3)城口县锰矿重点勘查区
要优先落实国家设置的锰重点勘查区。在重庆市城口县高燕、修齐、高观一带规划锰矿重点勘查区。
2.重点(要)项目
(1)重庆市城口县庙坝镇九龙洞矿泉水详查,预获一中型矿泉水基地。
(2)重庆市城口县东安镇兴田村亢谷地热(水)详查,预获一中型地热(水)基地。
(三)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提高优势矿产的精深加工能力和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强化核心矿山企业作用,避免乱采滥挖、资源浪费、污染环境,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提高矿业的集中度和规模,促进合法开采、信息化智能化开采、节约利用、集约经营,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杜绝非法开采,加强指导服务,监督管理,促进和谐。
1.勘查规划区块
(1)根据重庆市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和城口县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程度、资源储量规模、开发利用现状、技术经济条件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影响因素,重点对重要成矿区带、重点矿区和大中型矿产地,同时兼顾其它地区的地质找矿工作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截至2020年12月,城口县设置探矿权10处,其中详查5处,普查4处,预查1处。煤矿探矿权2处,非煤探矿权8处。
本次拟规划勘查区块12个(毒重石1个,矿泉水4个,煤矿2个(保留)、白云岩1个、陶粒页岩1个、重晶石1个、地热2个)。其中保留已有探矿权2个,新设勘查规划区块10个,规划期内共设置勘查规划区块12个,规划区内设置勘查项目拟在规划期内全部投放。
原则上一个勘查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规划区块内的已有探矿权,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保留,反之,按规定进行调整、整合,以符合地质勘查实际。
(2)根据市级勘查规划,合理规划布局勘查区块,积极引导毒重石、陶粒页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产设置探矿权。预计到2025年,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个数及新增资源储量:毒重石1个、新增资源量1000万吨;矿泉水2个、新增资源量15万立方米/年;饰面石材2个、新增资源量100万立方米;陶粒页岩1个、新增资源量5000万吨;地热(水)1处、新增资源量20万立方米/年;白云岩新增资源量200万吨;重晶石新增资源量300万吨。
2.开采规划区块
截至2020年12月,全县矿山统计数为46个,其中锰矿27个、煤矿1个、毒重石1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石场5个、饰面石材1个、矿泉水1个。
根据城口县矿产资源赋存特点、矿山分布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对各类矿产品的需求,以及重庆市淘汰锰矿行业落后产能相关要求、提高毒重石集约化生产程度、“《城口县人民政府关闭退出煤矿决定书》(城府)关煤决〔2021〕1号”等文件要求。锰矿、煤矿采矿权已全部关闭退出,本次规划已设采矿权保留6个(矿泉水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4个、饰面石材1个),已设采矿权调整4个(毒重石3个、建筑石料用灰岩1个),已设采矿权整合3个(毒重石),本次新设开采区块7个(毒重石2个、建筑石料用灰岩3个、砖瓦用页岩1个、配料用页岩1个)、探转采预留3个(陶粒页岩1个,地热1个,矿泉水1个)。规划期内共设置开采区块23个。
(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按照城口县矿产资源特点、市场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城口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各方面需求和矿山产能情况,在落实重庆市级开采总量控制目标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开采总量。城口县进行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的有毒重石、建筑石料灰岩、饰面石材、矿泉水4个矿种(见专栏七)。
专栏七城口县主要矿产开发利用总量调控 | |||
矿种 |
矿山个数 |
开采总量 |
指标属性 |
毒重石 |
8个 |
矿石90万吨/年 |
预期性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8个 |
矿石500万吨/年 |
约束性 |
饰面石材 |
1个 |
荒料6万立方米/年 |
预期性 |
矿泉水 |
2个 |
15万立方米/年 |
预期性 |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床(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设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见专栏八)。
专栏八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矿种 |
开采规模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毒重石 |
矿石万吨/年 |
2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20 |
饰面石材 |
荒料万立方米/年 |
1 |
矿泉水 |
万立方米/年 |
1.5 |
陶粒页岩 |
矿石万吨/年 |
30 |
规划期大中型矿山比例指标:规划期城口县大中型矿山数量应达到所有矿山数量的60%、总数为14个左右。
(三)严格规划准入机制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和重庆市规定的权限范围,审批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矿业权设置及投放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各类区域的管控要求。
1.规划条件
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重庆市和城口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床)的储量规模基本相适应,符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方向及开采规划分区;符合规划确定的新建矿山企业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2.资质条件
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匹配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
3.技术条件
具有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评审,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资源储量(含共、伴生矿产储量);具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设计指标等。
4.环保条件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且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并依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矿山环境保护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执行。
5.安全条件
具有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并经过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安全投入应不低于法律法规及所开采矿种要求的矿山投资总额的比例。
6.开采规模
矿山生产规模严格执行规划中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鼓励矿山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创新等,提高矿山开采规模;已设采矿权矿山生产规模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延续;除确因资源禀赋、开采技术条件、市场保供等限制外,不再新设小型生产规模的矿山,已设小型规模的矿山在资源枯竭后进行增资扩界或者关闭退出。
按照科学、低耗、高效、安全、环保的方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施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转变资源消耗型发展模式,推进绿色开采开发、矿地和谐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在勘查立项、设计、实施全过程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推广物(化)探无损地表技术,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健全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常态化监管体系,持续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促进矿区矿容矿貌大改观、大提升。到2025年,县内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
落实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建,落实采矿权人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责任,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重要时间节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制定全县绿色矿山建设计划。
加强日常监督和成果巩固。充分利用日常巡查、实地核查等工作,督促企业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进和成效保持;强化同级生态环境、应急、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动,充分利用支撑单位技术优势,加强技术指导。
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方案要求分类、分年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新建矿山的准入管理,明确在产矿山的升级改造任务,制定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倒排建设重要时间节点,统筹布局工作任务,建立“任务到矿、时间到月、责任到人、目标到年”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政策体系和奖励约束机制。依法依规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在资源配置、矿业用地用林用草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按照规定在用矿用地政策方面予以限制;加强采矿权出让管理,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和违约责任,未履行或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的绿色矿山建设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追究采矿权人违约责任。
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矿区生态环境安全,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
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新建矿山在出让合同签订时需明确生态修复责任、义务及主体;在产矿山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督促采矿权人分年度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历史遗留关闭矿山需明确责任主体,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和义务。在采矿权出让时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修复的责任和义务,督促采矿权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简称《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明确基金的适用范围和计提方式,新设采矿权应在《方案》审批后1个月内建立。
加强监督、检查管理。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资料。
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应当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对当地居民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落实规划实施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县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规划目标任务。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做好相关规划衔接。建立健全相关规划衔接协调机制,确保矿产资源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协调。涉及矿产资源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严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对限制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按照矿山开发规模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执行新建、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科学划定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明确准入要求和时序安排,原则上一个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促进资源整装勘查、整体开发。新设勘查开采项目优先向重点发展区和集中开采区投放。
加强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调控。动态更新维护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健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会商的协作机制,县政府组织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申报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管理。
创新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专项资金制度,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适当比例加大经费投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研单位与相关企业合作,形成多元化的科技投入;县政府要安排资金积极支持矿产资源规划中重点项目的实施,保障规划实施落地,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实现;拓展资金筹措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和市级资金,鼓励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加强监督执法管理体系建设。强化重点环节监管,构建覆盖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开发运营、闭坑治理、生态修复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优化监督管理内容和程序,开展矿山日常巡查和遥感监测,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完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企业,引导形成从业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格局。
创新规划监督方式。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报道,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不断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落实监督责任,完善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项目公示,动态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加强督导考核,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倒逼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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