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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摩托车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 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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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摩托车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城口县城市品质,坚决清理整治两轮车违法乱象,有效预防和降低交通事故,打造安全、畅通、清爽、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通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城口县建成区主干道、各乡镇主次干道、乡村道路及相关园区、校园区域内道路,开展为期3个月的两轮车综合治理行动,2022年10月1日后进入长效治理阶段。

二、整治时间

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2022年10月1日后进入长效治理阶段。

三、整治车辆

两轮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含电动)、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自行车。

四、整治道路

在城口县建成区主干道、各乡镇主次干道、乡村道路及相关园区、校园区域内道路。

五、整治内容

一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非法安装雨棚,非法改装,超载、违法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超速、逆行,飙车、追逐竞驶等。二是影响道路通行秩序违法行为。随意变道、未靠右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三是影响城市形象违法行为。在人行道、广场、商圈、公交枢纽、校园周边等人流密集区域乱停乱放、无序停车等。四是影响城市生活环境违法行为。在城市主要干道、住宅小区等居民生活区“飙车炸街”、噪音扰民、占用消防通道等。五是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未购买交强险,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号牌以及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行驶证等。

(一)针对两轮摩托车(含电动)、轻便摩托车(含电动)。1.酒后驾驶。饮酒(20mg/100ml≤血液中酒驾含量<80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记12分,扣证6个月;醉酒(血液中酒驾含≥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摩托车的,罚款500元,可并处3日以下拘留;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罚款500元、记9分;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罚款300元、记6分。3.其他涉牌涉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元、记9分。4.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100元、记1分;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30元。5.乱停乱放。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罚款100元。6.违规载人。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罚款100元;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罚款100元。7.扰乱秩序。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闯红灯),罚款200元、记6分;逆向行驶的,罚款200元、记3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未靠右行),罚款50元。8.改变外形。非法改装,非法安装雨棚、支架,罚款500元。9.噪音扰民。对在限行路段和时段噪声超过80分贝的,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实施处罚,罚款100元、记1分。

(二)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1.涉牌涉证。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重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渝公规〔2019〕5号)办理登记的,以“驾驶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上道路行驶的已经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未悬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的,以“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进行认定,罚款50元;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以“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进行认定,罚款50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在实际执法时,查获的当事人不满15周岁的,不予处罚。)2.扰乱秩序。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以“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驶入禁行区域或路段的,以“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进行认定,罚款5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以“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进行认定,罚款50元。3.违规载人载物。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的,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进行认定,罚款5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物”进行认定,罚款50元。4.擅自加装改装。对已安装的电动车伞具进行当场拆除,并到学习点进行安全理论学习。

(三)自行车。1.乱停乱放。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或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10元。2.扰乱秩序。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罚款20元;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10元;有行人过街设施时,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罚款10元;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30元。3.违规载人载物。自成年人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罚款10元;不按规定载物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罚款10元。

六、整治后效果

通过开展源头管控、部门共治、路面纠正、教育引导等综合治理工作,力争实现“四个一批”和“两减少一提升”工作目标,即:纠正一批摩托车加装遮阳伞等违规改装行为,清理一批摩托车违规占道停车点,规范设置一批摩托车停车位,警示教育一批摩托车驾驶人。摩托车违规改装明显减少,摩托车“飙车炸街”、噪声扰民警情舆情明显减少,摩托车守法率明显提升。


政策原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摩托车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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