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24〕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第79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质量、知识产权工作,完善政府激励机制,鼓励广大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要求,结合我县品牌培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工作由县品牌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县政府给予奖励: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市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信得过班组的奖励2万元。
(三)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四)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区等)建设的企业,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五)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新增一项团体标准,奖励该团体2万元。若一项标准多个参与单位,奖励总额不超过本条所规定的奖励标准。
(六)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获得全国名特优新目录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在市级及以上主办的比赛中,获得金奖的奖励2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1万元。
(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登记的奖励权利人30万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新增一件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20万元;获得国际商标注册,每新增一件,奖励商标权利人0.5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每新增一件国际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1万元;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0.2万元;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0.5万元。
(八)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0.5万元;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
(九)获得鲁班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30万元。
(十)获得李春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路港杯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30万元。
(十一)获得大禹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奖励业主单位30万元。
(十二)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三)新评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业主单位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奖励15万元;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30万元;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10万元;入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四)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大巴山森林人家(农家乐),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重庆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市级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地标菜的奖励2万元。
第四条 适用对象
(一)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二)申报主体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
第五条 申报程序
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的产品、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品牌宣传使用、涉农品牌联农带农绩效材料等)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县级部门申请,各县级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汇总,经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复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相关涉及行业资金解决。
第七条 同一品牌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同一主体获得同一性质的奖励,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不得重复计奖;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
第八条 在获奖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机构)撤销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品牌奖励资金的,由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申报单位三年申报资格,并由有权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获奖企业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品牌信誉,诚实守信开展经营活动。对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偿还债务、保障消费安全等责任的,品牌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品牌发证单位。
第九条 品牌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未纳入本办法列举的并由国家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同级别奖励,由县品牌建设委员会研究后,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同等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修订)》(城府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