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正式印发。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奖励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5月出台,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0年作3次修订,已累计培育各类品牌1433个(已兑现奖励资金1798.35万元),在推动我县质量发展及品牌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021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2023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上述重要文件的出台,为高质量发展及品牌发展指明了发展方向,对质量、品牌建设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随着县域经济社会发展,2020年修订的《办法》也暴露出了奖励门槛过低、奖励兑现周期过长、奖励内容与我县经济发展新定位不相适应等问题,亟需对《办法》再次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一是《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必须把推动质量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中国制造想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坚定不移推进质量强国建设。
二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
三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现代化“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发〔2022〕4号)第三项“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中提出“(二)加快建设质量强市。完善质量促进政策。运用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引入质量竞争评标机制和质量后评估机制,完善质量工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机制,健全质量增信融资体系。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完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三、内容框架
(一)品牌奖励对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申报主体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
(二)质量品牌资助奖励申报类别、奖励方式与标准
1.政府质量奖类
(1)政府质量奖: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县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2)质量管理(QC)小组奖: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市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信得过班组的奖励2万元。
2.标准应用贡献奖
(3)标准贡献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
(4)标准应用奖: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区等)建设的企业,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新增一项团体标准,奖励该团体2万元。
3.品牌创建类
(5)农产品奖励类: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认证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每个奖励3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按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名牌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获得全国名特优新目录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对获证到期进行续展换证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在市级及以上主办的比赛中,获得金奖的奖励2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1万元。
(6)商标专利类: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登记的奖励权利人30万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新增一件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20万元;获得国际商标注册,每新增一件,奖励商标权利人0.5万元;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国际商标的,每新增一件国际商标,奖励商标权利人1万元;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0.2万元;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0.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0.5 万元;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
(7)建筑工程类:获得鲁班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詹天佑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30万元。
(8)交通工程类:获得李春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路港杯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30万元。
(9)水利工程类:获得大禹奖的项目奖励业主单位50万元;获得重庆市水利工程优质奖的奖励业主单位30万元。
(10)制造业类: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文化旅游类:新评为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业主单位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奖励15万元;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30万元;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10万元;入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给予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2)商务类: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大巴山森林人家(农家乐),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重庆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市级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地标菜的奖励2万元。
(三)品牌奖励申报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的产品、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县级部门申请,各县级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汇总,经县品牌建设委员会复审后,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