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村供水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9〕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县水利局抓好工作统筹,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迅速抓好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城口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持久发挥效益,逐步达到以水养水,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水农〔2019〕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城区供水工程覆盖范围以外的供水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 县水利局是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卫生监督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规划、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规模化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核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水价执行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水事违法治安事件的查处;县检察院负责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国网重庆城口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供水电力保障,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电价;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或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和使用权(农村供水工程以县人民政府确权颁证的单位、集体、个人或政府出资代理人为产权人)。
第八条 组建乡镇供水公司负责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实行专业化、企业化管理,严格企业核算制度。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者或村委会负责建立用水者协会进行管理,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由县水利局指导督促并建立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鼓励以乡镇为单元,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市场化运行等管理手段,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规模化、市场化、企业化、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标志,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供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农村供水工程按核定(议定)水价执行,实行计量收费,水费收入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二)定期公示水费收支情况,做到公开透明;
(三)保证工程运行管理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
(四)制作管理公示牌,公示管理责任人和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和用水户监督;
(五)负责工程水源到入户水表之间的供水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六)按规定定期对入户水表进行校检,督促用水户限时维修或更换损坏的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 用水户的职责
(一)向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安装一户一表,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负责入户水表及表箱(表井)、水表至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的管护,有义务监督举报损毁、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
(三)主动配合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抄验水表,按照用水协议约定水价或县发展改革委核定水价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四)对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计量缴费(结算)水表发生损毁、逆行、滞行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运行管理单位维修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水表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水单位按照前3个月正常用水的平均用水量计量收费。
第十五条 用水户未按规定缴纳水费,运行管理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运行管理单位书面催告,用水户在60日内仍未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运行管理单位可以申请司法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高海拔地区,在冬季冰冻灾害期间,采取防冰冻管理综合措施,可实行定时供水。
第十七条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计划性停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户。因设施故障、自然灾害等发生突发性停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送县水利局审批,审批后的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及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发生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事故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监测,根据事故预警分级及时按程序向县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价按县发改委核定价格执行。千人以下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也可由供用双方协商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原则上不低于1.50元/吨。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每户基本水价由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情况定价,计量水价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三专”(专户、专账、专人)管理,所收水费只能用于日常运行和维修管护,严禁挪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缺口,建立财政补助与激励机制,设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补助资金专帐,实行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对管护到位、运行正常、水质符合安全饮水标准的供水工程给予适当奖补,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采取以下方式及标准:
(一)奖补方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运行管理单位实行绩效考评,考核合格的予以兑现财政奖补。具体考核细则由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奖补标准:农村供水工程按供水人口以10元/人.年,提水工程按供水人口以20元/人.年。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奖补资金的申报及核定:
(一)申报。各乡镇、街道将考核合格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于当年11月20日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总后向县财政局、县水利局提出奖补申请。
(二)核定。县财政局、县水利局根据乡镇、街道申报的合格农村供水工程组织联合工作组进行抽验,抽验工程运行管理合格率达到90%及以上的乡镇、街道,按奖补标准对申报合格的实行全额奖补;抽验工程运行管理合格率在80%-90%,按奖补标准对申报合格的实行60%奖补;抽验工程运行管理合格率在80%以下的,取消该乡镇、街道当年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奖补资金。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损害农村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视情节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运行管理单位管理缺位,造成直接管理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出现重大水质安全事故、供水安全事故,以及发生截留、挪用、贪污农村供水工程财政奖补资金等行为,对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及处理;对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护不到位、水质不达标、服务不到位的运行管理单位责,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限时完成整改的运行管理单位,视其情节,可取消其管理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理顺农村供水工程市场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供水水费收缴率。将农村供水工程市场化规范化及水费收缴率纳入县对乡镇(街道)的实绩考核。
县水利局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持续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将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纳入县对水利局的实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