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城区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城府发〔2018〕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改善我县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渝环〔2017〕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城区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止销售和使用对象: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高污染燃料禁止销售和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县城建成区。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和设备。
3、禁燃区内在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或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辖区所在地政府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禁燃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辖区所在地政府报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执行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标准。禁止燃用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页岩、原油、煤焦油、重油、渣油、石油焦;禁止燃用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稻壳、蔗渣及其它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禁止燃烧橡胶等各种可燃废物;禁止燃用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区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城府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