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第一批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
清单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8〕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市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1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收取,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城口县第一批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予以印发,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
二、要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除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涉企保证金。对已取消的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要加快资金清退返还。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相关县级部门、单位对符合清理规范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负有管理职责,应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行为。除市场主体之间收取(如履约保证金等)之外,其他由管理机关直接收取或管理机关委托、法定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机构收取的保证金,要参照《重庆市市级涉企保证金资金台账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台账。从2018年起,分别于7月末或次年1月末前向县经济信息委报送上半年和年度保证金收取、退还及结存情况,并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和县财政局将报送情况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城口县第一批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口县第一批县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取依据 |
收取标准 |
管理部门 |
收取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采用系统加密收取。 |
招标人最迟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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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卫计委、县国资委、县扶贫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国有企业 |
根据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县属国有企业由县国资委统一管理,相关学校由县教委统一管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取依据 |
收取标准 |
管理部门 |
收取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3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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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县城管局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取依据 |
收取标准 |
管理部门 |
收取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城府办发[2016]202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城办发〔2008〕71号) |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健康发展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渝建发〔2017〕52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强制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对经调查核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企业在整改期内发包或承包项目的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提高至3%;工程总承包企业将项目分包给正在整改的分包单位或劳务企业,该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提高到3%。 |
县人力社保局、县城乡建委、县国资委、有关乡镇(街道)、相关国有企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2%,缴入城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账户。 |
竣工验收之后,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行业监督部门出具证明退还。 |
县属国有企业由县国资委统一管理,相关学校由县教委统一管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取依据 |
收取标准 |
管理部门 |
收取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农委、县水务局、县城管局、县国资委、相关乡镇(街道)、相关国有企业、 |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 |
县属国有企业由县国资委统一管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收取依据 |
收取标准 |
管理部门 |
收取程序 |
返还时间 |
备注 |
7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分社,应当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人民币。 |
县旅游局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经旅行社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