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的通知
城府办发〔2017〕1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县政府同意,调整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840 元。
二、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对暂不能提供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发放租赁补贴资助其到市场上自主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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