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229768897484E/2020-00008 [ 发文字号 ] 蓼府告〔2020〕2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蓼子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蓼子乡人民政府关于全乡禁渔工作的通告


蓼子乡人民政府关于全乡禁渔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学好用好“两山论”,走深走实“两化路”,有效管护好我乡境内渔业资源和水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好全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城口县禁渔区、禁渔期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将蓼子乡相关禁渔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乡境内前河及其所有支流。

二、禁渔时间:2020年7月1日0时——2029年12月31日24时(10年)。

三、禁止类型: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含垂钓)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天然水域渔获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开展捕捞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法律责任:

(一)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游钓的,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或者销售、收购、经营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蓼子乡人民政府,59291000;

明通镇派出所,59290100。

特此通告

  

  蓼子乡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