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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36594323F/2023-00014 [ 发文字号 ] 高观府发〔2022〕19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高观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6-30 [ 发布日期 ] 2022-07-01

城口县高观镇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巡查制度的通知


城口县高观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巡查制度

通 知


各村(社区):

为加强高观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县有关水源地保护要求,结合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范围

(一)取水口。

(二)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米。

(三)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取水口上游不小于2000米,下游不小于200米,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

(四)水源准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巡查内容

巡查人员需巡查是否存在以下禁止行为及情况:

(一)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二)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

(三)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养殖投料、滥用化肥、倾倒施工垃圾、施工排污、喷洒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等行为;

(五)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

(六)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情况。

三、巡查人员

水源保护区巡查由高观镇城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巡查。

四、巡查要求

(一)水源保护区巡查采用步巡、车巡相结合的方式。

(二)水源保护区巡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每日一小巡,每周一大巡,每月一次全面巡查。

(三)建立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每次巡查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认真填写《水源地保护巡查记录表》,参加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记录表内容要详细,重点要突出明确,必要时可绘图、拍照、摄像,做到巡有记载,查有依据(文字、照片、摄像等)。巡查的记录、图件等均应整理归档。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对较大的违法事件及时与县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五)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按照《淮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县、市相关部门。

(六)为加强破坏水环境和污染水源等违法活动的监督,设立举报电话023-59263001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高观城环办负责解释。特此通知


城口县高观镇人民政府

20226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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