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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9768896801C/2024-00031 [ 发文字号 ] 北屏府发〔2024〕25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01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北屏乡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控的通知

北屏乡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控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控,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促进北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北屏乡规划建设管控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北屏乡全乡范围内

二、规划管控内容

(一)规划管控范围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均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凡是未经批准在管控区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农林畜牧渔业相关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所建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拒不停止建设或不自行拆除,北屏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级主管部门执法队依法实施拆除。

(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及改扩建)应当符合北屏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城府办发〔2020〕152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风格和外立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邻房屋的整体协调统一。

(三)禁止占用保护性耕地和基本农田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禁止擅自搭建阁楼、阳光房、彩钢棚房、遮蔽式围墙、光伏发电设备等建构筑物。

(四)城乡建设必须安全文明施工,严禁乱堆、乱放杂物,占用周边道路及公共场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倾倒。

三、凡拒不执行本通告,恶意阻挠和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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