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 口 县 林 业 局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 口 县 财 政 局
城 口 县 乡 村 振 兴 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口市监发〔2023〕46号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各驻县单位:
为推动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加快推进“大巴山药谷”打造,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口县林业局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城口县财政局
城口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11月13日
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鼓励中药材种养植(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GAP基地,实现中药材“优质、优价、优先”,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3〕1号),《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城口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一)成功创建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的市场主体;
(二)与成功创建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的市场主体联结,按照GAP操作规程种养植(殖)中药材,产出药材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被联结的市场主体收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奖励扶持品种
本办法优先适用于《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的19个符合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种属来源的中药材品种,其他的城口优势中药材品种,可由市场主体提出创建申请,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审定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奖励扶持原则
按照“先建后奖、不建不奖”原则,对GAP基地创建主要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奖励扶持,每个基地的奖励资金总量不得超过GAP基地创建投资额度的30%(GAP创建投入奖励主要包括:硬件建设环节包含溯源系统硬件、设备配件、生产技术规程、基础设施改造等投资;管护环节包含种植管护、GAP体系维护、专家评审等投资)。
四、奖励扶持内容
(一)硬件奖励
根据不同种养植(殖)品种及其基础规模(详见附件)、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性质,给予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对符合GAP基地创建标准,且自建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并通过验收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基地奖励不超过40万元;
2.对符合GAP基地创建标准,与其他GAP基地共享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并通过验收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基地奖励不超过32万元;
3.创建成功的GAP基地,后续年度轮作新品种中药材,通过验收的,仅对新品种中药材种养植(殖)操作规程,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基地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管护奖励
《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的生长周期大于1年的中药材品种,按照每个基地10万元/年的标准,对基地管护主体进行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从药材采收当年起,不再给予奖励。
(三)带动奖励
按照《城口县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执行。
五、奖励期限
2023年1月1日后建成的中药材GAP基地。
六、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及保险扶持
按照《城口县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政策》执行。
七、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
申报中药材GAP基地建设的中药材生产单位,应参照《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要求和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发布的《中药材GAP实施技术指导原则》及《中药材GAP检查指南》,向所在乡镇(街道)提起申报,申报材料均需符合上述规范原则。奖励申报分阶段进行,申报主体须按程序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 硬件奖励申报(申报时间节点:硬件设施建成后)
(1)中药材GAP基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城口县中药材GAP创建奖励申报表(包括种植基地面积、与基地规模匹配的人员人数、设施设备、仓储物流、初加工厂房面积)(详见附件);
(3)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所用设施设备详细信息,信息化追溯样板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证明材料(包括土壤、水源、大气以及重金属、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检测报告等);
(4)明确使用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自主进行的优良品种选育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相关规定;
(5)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规程,统一的种植或养殖技术规程,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质量检验规程,包装、放行与储运技术规程;
(6)文件管理规程;
(7)内审计划;
(8)投诉处理、退货处理和召回制度;
(9)带动周边就业人员名单。
2. 管护奖励申报(申报时间节点:中药材管护期内,每年底申报)
(1)详细的多年生长周期中药材的管理台账(可在城口中药材数字GAP管理系统调取);
(2)按季度填报的GAP规范现状自查与创建计划;
(3)内审记录和内审报告;
(4)带动周边就业人员名单。
(二)审核复核
企业在不同阶段提交的奖励申报材料,都须经过相关单位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合议终评。
1. 形式审查:乡镇(街道)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初审后报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由专班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
2. 现场核查:由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核定评审专家组,到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现场核查评价意见;
3. 合议终评: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合议终评专家组,根据技术审查、现场核查意见给出核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对经现场核查不符合中药材GAP基地建设指导与核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本次GAP基地创建资格。
(三)奖励资金兑付
1. 硬件奖励:基地硬件建设通过验收合格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按程序兑付给创建申报主体。
2. 管护奖励:基地管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核查合格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按程序兑付给创建申报主体。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项目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管理机制
(一)各中药材GAP基地所在乡镇街道要定期检查GAP基地台账和档案建立情况,要配合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做好与农业、林业、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准确为基地提供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服务。
(二)中药材GAP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专家、行业协会不定期对不同种养植(殖)基地上传到追溯平台上的批次生产记录进行核查,并且根据追溯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基地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与核查。对已核定的基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 提供虚假申请核定信息的;
2. 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 基地管理数据严重缺乏和不合格的;
5. 在环保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6.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品的;
7. 违法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加强奖励资金的审核及拨付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
(四)创建市场主体应与带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中药材保底收购协议,按照收购当期市场价收购中药材;若当期市场价格低于保底价格时,以保底价格收购中药材。
(五)不诚信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机制。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中药材的市场主体,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售卖中药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查实后,3年内不得申报创建中药材GAP基地。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中药材GAP基地创建规模基准表
2. 城口县中药材GAP创建奖励申报表
附件1
中药材GAP基地创建规模基准表
序号 |
品种 |
基地规模 (亩/条/只) |
1 |
淫羊藿 |
≥500 |
2 |
灵芝 |
≥20 |
3 |
独活 |
≥500 |
4 |
连翘 |
≥1000 |
5 |
川贝母 |
≥100 |
6 |
天麻 |
≥100 |
7 |
石斛 |
≥200 |
8 |
黄柏 |
≥500 |
9 |
杜仲 |
≥500 |
10 |
厚朴 |
≥500 |
11 |
玄参 |
≥200 |
12 |
川牛膝 |
≥200 |
13 |
大黄 |
≥300 |
14 |
黄精 |
≥200 |
15 |
云木香 |
≥1000 |
16 |
党参 |
≥500 |
17 |
南五味子 |
≥500 |
18 |
蟾蜍 |
≥10000 |
19 |
药用蛇 |
≥10000 |
附件2
城口县中药材GAP创建奖励申报表
牵头申报单位:(盖章)
联合申报单位:(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填 报 日 期: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口县林业局
202*年*月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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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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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规模(202*年) | ||||||
占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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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中药材品种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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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业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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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地建设目标(包括但不局限于规模、品种、质量、服务能力等) | ||||||
202*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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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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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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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地主要企业基本情况(202*年) | ||||||
该基地企业数量(个) |
|
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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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主要品种 |
占基地该品种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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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地建设方案概述 (300字以内) | ||||||
五、创建成本概算(逐项说明) (可另附页说明) | ||||||
六、基地管理机构 | ||||||
机构名称 |
| |||||
负责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座机和手机) |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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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 |||
督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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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的申报意见 | ||||||
盖章 年月日 | ||||||
八、乡镇(街道)真实性审核意见 | ||||||
盖章 年月日 | ||||||
九、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审核意见 | ||||||
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