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59293419E/2022-00027 | [ 发文字号 ] | 城发改委发〔2022〕391号 |
[ 主题分类 ] | 收费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22-08-27 | [ 发布日期 ] | 2022-08-31 |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发改委发〔2022〕391号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县国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停车服务收费单位:
县国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定我县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渝国聚文〔2022〕31号)收悉。《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城发改委发〔2020〕197号)试行时间已到,试行期间,我委及相关部门未接到任何举报和不同意见反馈,广大停车者和经营者对制定的城区停车收费标准无异议。通过试行期的运行,极大程度改善了我县城区停车的乱象,达到了规范停车的目的,城区公共停车收费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为继续规范我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停车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临时占道停车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我县城区临时占道停车点小型车、两轮摩托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型车、三轮车(含三轮电动车)
1.恒信小区路段、电力公司路段、电影院路段、桂花苑路段、新辰壹号商业街路段临时停车点按2元/小时收费,白天(8:00-22:00)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5元,夜间(22:00-次日8:00)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
2.美都香榭至大桥路段、二桥桥头路段、北环支路公租房路段、新辰壹号环线路段、桃树坝路段、天主堂路段、沱溪河保障性住房路段、北环路老殡仪馆路段临时停车点临时停车点停车收费2小时以内按3元收费,超出两小时以上的按1元/小时计费,白天(8:00-22:00)每车位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10元,夜间(22:00-次日8:00)每车位累计收费金额不超过5元。
所有车位停放15分钟之内免收停车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
(二)对临时占道停车的两轮摩托车、电动车所有路段按每次3元收费。
(三)对以下车辆免收临时占道停车费。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城市管理车辆(市政维护、园林及环卫作业、城管执法);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有统一标志的水、电、气、通讯工程车、邮政、市场监督、税务、城建监察、环保监察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含献血车辆),殡葬车辆,运钞车;重大险情发生时参与抢险救灾的任何车辆。
二、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餐馆、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不含商住混合停车场)和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其他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县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行确定。
四、城口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见附件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取得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证后,填制《重庆市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三),将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场监管局备案。
五、公共停车服务车辆类型划分为二轮车、三轮车、小型车、大型车、超大型车。
小型车指载重2吨(含)以下的货车,载客9座(含)以下的客车;大型车指载重2—10吨(含)的货车,载客10—39座(含)的客车;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载客39座以上的客车。
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在停车场入口或收费区域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停车收费公示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区分,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制作(见附件四)。
七、县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八、现明确的收费标准与原《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城发改委发〔2020〕197号)收费标准一致,未作任何调整,自试行期满继续执行,如市上收费政策调整,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实施。
九、本通知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1.城口县城区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城口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3.城口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登记表
4.城口县公共停车收费公示牌格式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城口县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型 |
停放 时间 |
金额 单位 |
旅游景点室外停车场 |
公共停车场 | |||
室内 |
室外 | ||||||
特级 |
普通级 | ||||||
二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1 |
1 |
1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5 |
4 |
3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5 |
10 |
8 |
5 | ||
小型车 三轮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2.5 |
2 |
2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15 |
10 |
8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10 |
25 |
20 |
15 | ||
大型车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
|
3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
1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15 |
|
|
20 | ||
超大型车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
|
4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
15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
30 | ||
〉13米 |
每小时 |
元/小时 |
|
|
|
5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
20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
|
35 |
备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包月停放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连续停放30天累计收费总额。
2.全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收费标准上浮30%,半机械式停车场可按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上浮20%。
3.停车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足一个计费单位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住宅区或室外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超出30分钟,计费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
附件2
城口县公共停车场等级标准
室内公共停车场 |
室外公共停车场 | |
特级 |
普通级 |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服务。 |
有经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收费和安保人员。 |
地面进行防尘耐磨处理,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停车定位器;内墙及顶面经过饰面分区;车行道与电梯口、安全出入口等功能区域接壤处标注人行道标识。 |
标线、标牌、反光标志齐全,安装定位器;内墙及项面经过饰面处理。 |
有明确的停车范围。 |
使用智能化节能照明设备,有应有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系统。 |
有照明设施及应急照明系统。 |
自身配备或借助外界照明系统。 |
进出口、主干道安装监控摄像头,24小时监控;设置自动化收费系统;为停车场购买保险。 |
设置道闸,实行24小监控。 |
设置道闸。 |
安装防火报警装置,有烟感、喷安装有防火报醫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有语音播报系统;覆盖无线通讯信号。 |
安装有防火报醫装置,消防栓、淋、温度探测器、消防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畅通;覆盖无线通讯信号。 |
有必备的消防器材。 |
通道单向不得少于4米,双向不得少于6米;车行道高度不得低于2.2米;车库配备直通电梯;配置无障碍车位;预留充电停车位;设置公共卫生间。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进出口明显,停车场道路硬化。 |
停车管理采用信息化系统并预留 |
|
|
附件3
城口县公共停车收费基本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停车场名称: |
经营者名称:※(加盖公章) | ||||
停车场地址: |
| ||||
停车场类型:室内停车或室外停车场 |
停车场所属物业性质:住宅、非住宅或商住混合 | ||||
停车楼场备案证号: |
停车位数量: 个 | ||||
停车场具备的等级条件 | |||||
收费标准(金额单位元) | |||||
临停停放 |
包月停放 | ||||
时间/车型 |
※车 |
※车 |
※车 |
※车 |
※车 |
每半小时 |
|
|
|
|
|
12小时内 |
|
|
| ||
24小时内 |
|
|
| ||
价格主管部门签收情况: 年 月 日 |
收文编号 | ||||
※※号 |
说明:1、经营者应如实填报本表,上述内容若有变更,需重新填报。
2、本表一式两份,留存价格管理和监督部门。
附件4
城口县停车收费公示牌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名称: 类型: 等级:
车型 |
停放时间 |
收费标准 |
备注 |
※※车 |
每半小时 |
※元/半小时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包月停放 |
※元/月 | ||
※※车 |
每半小时 |
※元/半小时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包月停放 |
※元/月 | ||
※※车 |
每半小时 |
※元/半小时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包月停放 |
※元/月 | ||
※※车 |
每半小时 |
※元/半小时 | |
12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24小时内不超过 |
※元/次 | ||
自购车位物业服务费 |
※元/月 | ||
收费依据 |
| ||
执行时间 |
|
收费单位投诉电话: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葛城街道办事处,复兴街道办事处。
城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7日印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