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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大巴山硒谷”(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6-01

《城口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大巴山硒谷”(商标)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91日,县农业农村委印发了《城口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大巴山硒谷”(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城农发〔202091号),为便于进一步理解、落实管理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2018年,我县取得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大巴山硒谷”(商标)的注册认证,为推进城口县农产品品牌建设,积极发挥品牌对产业的引领作用,打造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维护和提升“大巴山硒谷”市场信誉和知名度,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及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引领城口农业健康发展,特制订《城口县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大巴山硒谷”(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申请主体、条件和程序,有效指导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规范使用和管理。

二、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大巴山硒谷”(商标)使用条件

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生产经营及注册地址、主要生产基地均在城口县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申请者参照执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产品获得了有效的绿色食品等质量认证或获得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认证的产品等。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生产经营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不良诚信记录;生产企业应在国家或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并开展追溯管理。

(二)“大巴山硒谷”(商标)使用申请

采取“自愿申请,免费授权”原则,经营主体提出商标使用申请,经评审合格后方可获得授权。品牌(商标)使用许可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到期需延续使用的,须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提出续签申请,逾期未申请者,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再使用品牌(商标)。

(三)“大巴山硒谷”(商标)的使用

在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使用“大巴山硒谷”(商标);可使用“大巴山硒谷”(商标)进行产品或服务等宣传;被授权使用者同时持有该产品自有商标和品牌(商标)的,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以“母子”商标的形式使用“大巴山硒谷”(商标)和自有商标;印制“大巴山硒谷”(商标)的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需排列在自身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规范醒目。

(四)“大巴山硒谷”(商标)的管理保护

“大巴山硒谷”(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侵犯该专用权的行为,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农业农村委加强“大巴山硒谷”(商标)品牌营销和宣传力度,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被授权使用者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商标等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停止商标使用,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理完结方可继续使用本商标。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将收回其《大巴山硒谷授权书》,使用者的商标使用权同时终止,必要时由依法调查处理。

四、时限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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