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88530862/2024-00027 | [ 发文字号 ] | 无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6 |
城口县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城口县民政局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本县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现行标准以717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二)农村低保。现行标准以581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四、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残疾证、在校生证明等)。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携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提交申请书、申报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查受理。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充完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启动核查程序;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进行备案登记。
(三)调查核实。
1.信息核查。乡镇(街道)民政办在申请人规范化签署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生成核对报告。经信息核对家庭经济情况不符合我县低保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并作出解释;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复查。对家庭经济情况符合我县规定的,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2.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乡镇(街道)应当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驻村(居)干部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乡镇(街道)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乡镇(街道)可委托居住地乡镇(街道)代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四)群众评议。乡镇(街道)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参与调查核实的乡镇(街道)低保工作人员、驻村(居)干部、村(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7-9名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申请人应当参加群众评议会,并对自己的贫困状况向所有评议员进行陈述,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群众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群众评议即为通过。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且理由充分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做出调查结论。所有评议员应当签字确认群众评议结果并进行当场公示。
群众评议结果只供审核审批参考,不得作为是否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的依据。
(五)乡镇(街道)审核。
1.研究审核。以乡镇(街道)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驻村(居)干部、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等7—9人(不得少于5人)组成审核小组: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审核会议;由民政办主任或低保工作人员逐一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和群众评议结果,并提出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的建议;参会人员集体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确定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现行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保障人员的还应计算重点保障金额。
2.审核公示。乡镇(街道)根据审核会议形成的审核意见,将拟纳入和不纳入保障的家庭相关信息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3日。
3.上报审批。根据审核结果整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报送的材料包括:
①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②乡镇(街道)审核结果;
③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六)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抽查和评审,并做出审批决定。乡镇(街道)将批准的低保对象进行长期公示。
(七)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1.发放低保证。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按A、B、C三类分别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有效期,并加盖印章后发放到低保户。
2.发放低保金。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领取表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的方式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六、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群众评议和公示期限)。有疑问或有异议需要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
七、具体办理时间及地点
1.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
2.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八、县民政局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城口县复兴街道茅坪社区环保综合大楼(10楼)。
2.联系电话:023-59225590。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