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9762655919B/2021-00027 | [ 发文字号 ] | 城教财〔2017〕82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17-07-27 | [ 发布日期 ] | 2017-07-28 |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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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科技、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 ||
[ 成文日期 ] | 2017-07-27 | [ 发布日期 ] | 2017-07-28 |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资产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系统各单位按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培训通知》(城财发〔2016〕90号)要求,已于2016年6月完成了资产清查,我委也进行了汇总申报,但县财政局一直未下达报废处置意见。经我委与县财政局沟通,2016年所报资产需进行处置的一律按照城口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城财发﹝2017﹞145号)要求进行管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现将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置权限
1.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无论价值大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2. 县财政局负责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3.县教委负责系统各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4. 系统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其他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
二、处置程序
1. 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处置,由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县教委申报。房屋建筑物、土地处置由县教委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车辆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处置由教委审核后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
2. 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县教委申报,县教委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
3. 5~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内其他资产处置,由单位以正式文件报县教委审核批复,同时由县教委报县财政局备案。
4. 5万元(含5万元)以内其他资产处置,由资产单位组成审查小组,对处置事项进行论证认定,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于30日内上报县教委转县财政局备案。原则上每年6月份各单位集中处置一次。
5.为确保账实相符,单位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审批后,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资产卡片处理,在账务处理系统中进行账务处理。
6.县教委随时对5万元以下资产处置的事项抽查核实,凡随意处置造产资产浪费或流失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上交资料
1.房屋、土地、车辆和一次性处置原值在5~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其他资产处置,必须上交正式文件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到县教委规划财务科。
2.附件资料。
(1)城口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备案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房屋、车辆需报废的,必须要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报告(其他证明材料),房地证复印件和相片。
四、上报时间
2016年资产清查中需报请县教委或县财政局审批处置的资产,各单位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所有资料交县教委,逾期不报,视单位无处置资产,造成不良后果,单位自负。其他临时需处置的资产,各单位应及时申报。
城口县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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