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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日期: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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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办公印发了《城口县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办法》(府办发〔202630,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为规范县域政府投资建设行为,优化资金投向、提升投资使用效益,从源头管控政府债务增量、化解存量债务,全方位防范债务运行风险。上位依据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重庆市政府规章、财政部基建财务规定等,结合县项目建设、财政运行实际细化制定《管理办法》,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编制下达、监督检查;牵头项目储备、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联席会议调度。

2.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全过程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造价资金绩效负总责。

3. 财政部门:资金保障拨付审核、全过程绩效管理、结(决)算审核、项目前期经费统筹管理。
    4. 审计部门:开展项目抽查审计,强化监督检查。
    5. 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技术标准、行业监督、专业指导,开展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监督检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从谋划储备、审批、实施、结(决)算、资产移交到监督追责实行全链条闭环管理,厘清各部门职责边界,压实项目业主主体责任,遏制超概算、擅自变更、规避招标等问题,推动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决策、规范实施、绩效可控,自印发之日(2026817日)起正式施行。

(一)项目策划储备:建立三级储备机制建立五年储备+三年滚动+年度计划项目储备库管理机制,入库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生态环保等各类规划,明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绩效目标等要素,实行动态入库、清理出库管理。
     1. 每年下半年由发改部门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项目清单。
     2. 财政滚动安排2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储备库内项目可依规申请,前期经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3. 年度投资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计划外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须报县委常委会审议,其余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4. 重大项目要做好论证,推广以工代赈模式。

(二)项目审批:严守基建程序,严控概算红线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禁止程序倒置、缺失。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1. 审批简化区分:总投资400万元以下,可合并审批程序;400万元及以上,单独编制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
    2. 重新报批可研情形: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10%及以上,或建设地点、规模、工艺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概算刚性约束:核定概算为投资红线;直接工程费不得突破概算批复额度。
    4. 工程变更决策权限(新增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行业主管部门审核;100万元(含)以上或超合同金额10%及以上: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400万元(含)以上或超合同金额20%及以上:报县委常委会审议;新增50万元(含)以上或超合同10%以上,业主必须联合发改、财政、行业主管共同核实。
    5. 开工前需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环评、节能审查等要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推行并联审批。

(三)项目实施:规范招投标、合同、资金、用工管理

1.招投标管理:严禁拆分项目、会议纪要变通等方式规避招标;工程量增加后合并达到招标限额应当公开招标。未达强制招标规模的小额工程,可采用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随机抽取等方式发包,公告必须在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施工图批复后才能开展招标,鼓励远程异地评标、不见面开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
    2. 合同管理:发出中标通知书2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合同报送发改、行业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3. 人员履职监管:常态化监督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班子在岗情况,长期不在岗按规定处置。
    4. 资金拨付:工程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3%;严格国库集中支付,严禁用以拨代支、超进度支付、违规中转拨付资金。
   (四)结(决)算及资产移交:明确时限闭环管理
    1. 业主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28日内组织验收,结算有争议可先对无争议部分组织验收结算。
    2. 业主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10日内提交财政审查;财政审查时限56日,重大复杂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再延长56日,可分段审查。
    3. 结算完成后,业主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提交决算资料,财政10个工作日完成决算批复。

4.拿到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业主到县国资管理中心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登记;国资中心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实现建设项目向国有资产无缝衔接。
    5.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审计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五)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1.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业主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资金、绩效负总责,擅自提标扩围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2.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量;确因政策调整、安全隐患整改等合理原因变更,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3. 明确三类情形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设计变更超合同价款10%增加工程或附属工程超50万元;结算金额超合同金额10%
    4. 列明八类禁止行为:规避招标、未批先建、擅自提高建设标准、结算超概算未报批、管理人员失职造成5万元以上资金损失、不组织竣工验收、逾期报送结决算、虚假签证等,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
    5. 对招投标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等违法行为,直接援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作出处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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