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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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府办发〔2019〕131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切实维护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城口县内的林地经营权证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是指将林地经营权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记载于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簿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

第五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证是证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和经营权益的有效凭证,是集体林地经营权流入方实现林权交易、林权抵押、林木采伐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六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权利范围包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第七条 城口县林业局是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第八条 申请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的,林地经营权流

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最长不得超过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剩余年限,且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第九条 办理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由流转合同双方共同向县林业局提出登记申请,县林业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集体林地经营权证。

第十条 申请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流转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资质证明)。

(三)委托书。

(四)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件。

(五)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六)申请登记的林地四至界线、附图和基本信息。

(七)同意林地经营权流转的会议记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八)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

(一)流出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纠纷的。

(三)不能提供规范化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四)林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林权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或者冻结的。

(六)林权流转当事人不能到场,无法提供书面委托书的。

(七)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流转政策的。

第十二条 申请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需经林地所有权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同意,并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流转双方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林业局现场签字确认,不能到场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申请集体林地经营权证转移登记的,除需提供第十条规定材料外,还需征得原林地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同意,再流转双方到场签字确认。再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剩余流转期限。

第十五条 县林业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县林业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县林业局受理后,应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提供拟登记的林地经营权四至界线的勘测报告,县林业局在收到勘测报告后10日内,将拟登记林地经营权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在公示期内,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告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0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其异议主张经调查核实合法有效的,县林业局对登记申请应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的登记申请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八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申请,县林业局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九条 县林业局将集体林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后,流转双方凭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林地经营权证、身份证明材料等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林权证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类别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并依据流转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在流出方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和审查意见中备注相应限制内容。

第二十条 林地经营权证到期后,林地经营权证自动作废;林地经营权证有效期内,流转双方提前解除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从解除合同之日起该林地经营权证自动作废;林地经营权证有效期内,流入方被司法机关判决、行政机关裁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等法律文书确认丧失林地经营权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该林地经营权证自动作废。林地经营权证作废后,流出方凭林地经营权证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解除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的限制内容,并按“林权证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类别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证》不得随意变更、标注,未经发证机关盖章认可的,任何变更、标注均属无效。

发现《集体林地经营权证》错、漏记载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可以到原登记发证管理机关申请更正或补办。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的,县林业局对原登记予以注销,收回集体林地经营权证或者公告作废,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受理的集体林地经营权证登记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延迟办理,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重庆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调查处理。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在明知不符合登记条件情况下违规办理登记手续,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对其追偿追责,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


城口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