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4〕78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城府发〔2013〕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日
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构建统一、开放、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有序交易、规范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3〕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组建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府发〔2010〕5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应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公管委”)主要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和工作协调。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县公管委日常工作,根据县政府授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制定各类交易办法;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办理;统一监督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交易活动及服务工作;完成县公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县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根据县政府的授权,严格按照各项交易规则和办法,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对场内进行管理,出具交易见证证明。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水务局、县农委、县审计局、县林业局、县农综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办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六条对应纳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相关业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县财政局划拨资金时必须持有县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见证证明。
第三章 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交易活动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等过程,必须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一)房屋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保工程、涉农工程、信息工程、供水供气供电工程等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出让。
(四)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等的出让。
(五)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六)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采购。
(九)其他依法必须公开交易的项目。
以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定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并依据项目投资概算和工程预算审查确定最高限价。县公管办牵头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备案审核工作,重点对资格条件、废标条款、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审核;招标文件及合同应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交易中心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为工程招标投标的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受理招标投标事项、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提供招标投标场地、提供招标投标查询和评审专家及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服务、公告招标投标结果、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场内管理服务、出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见证证明、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办。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拟订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文件和出让公告,确定招拍挂底价及增价幅度,根据招拍挂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
县交易中心为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交易机构。具体职责包括:按照县国土房管局拟订的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发布出让信息,受理竞买人登记,组织招拍挂竞价活动,公告竞价结果,出具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拍挂见证证明,将招拍挂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和县公管办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
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办负责依法制定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县财政局依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起草《城口县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下达预算采购计划。县财政局和县公管办依法按程序确定定点采购机构。县公管办审核确定采购方式,牵头政府采购文件备案审核工作。县财政局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县财政局和公管办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进行考核等。
县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布采购文件;组织项目实施; 协助采购人组织货物验收;协助采购人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负责有关采购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资料、档案的管理;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相关资料及结果报县财政局、县公管办等相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见证实施纪律监督、行政监察、行业监管三位一体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计划、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县公管办。
第十三条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国资办)、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公管办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县公管委主要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大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对违反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与公安机关建立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第十四条县监察局牵头,会同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对交易活动的专项监督,加强标后巡查。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县公管办作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主管单位,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县交易中心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共同督促交易项目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六条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城口终端进行维护。县财政局、县公管办负责对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城口终端进行维护。执行专家入库中介代理机构资格审查认定、培训考核和回避辞退等制度,实行专家及中介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统一管理。
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适时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实行一标一考核的动态管理,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立即列入黑名单,按规定限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十七条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县交易中心应建立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交易政策法规和信息;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层面、市级层面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县交易网站和中心电子屏、公告栏上发布;对重大基层民生项目,应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应当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县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交易见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等手续。违反规定的,由县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交易活动中有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县监察局应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等行为的,中标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交易过程中应收取的有关费用,经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城口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施行。2011年3月30日下发的《城口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城办发〔2011〕6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