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08]25号
城口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以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各类桥梁、隧道和公路附属物。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有路必养、分级负责,乡道乡管、村道村养,一事一议、适当补助,建管并重、加强指导”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统一筹集和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条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规划,编制市级资金补助的农村公路大中修计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和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检查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农村公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交通局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主骨架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拟订公路养护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制定《城口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指导、监督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对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养护质量拨付养护补助资金,指导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制度,指导乡镇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负责,业务上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督促村道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九条各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辖区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镇指导、监督和检查,并由乡镇按检查情况拨付养护补助资金。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村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补助资金。全县应建立完善“县上补一点、乡镇投一点、一事一议集一点、投工投劳筹一点、受益企业捐一点”的农村公路管养筹资体系。
第十一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交通局按照相关要求统一拨付,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一)县交通局向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拨付全县主骨架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二)县交通局根据各乡镇公路等级和综合交通流量确定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补助标准,原则上油路和水泥路乡道按1800元/公里年度标准补助,泥结碎石路乡道按2500元/公里年度标准补助,被合并乡主通道(属村级路)按800元/公里年度标准补助,经县交通局验收确认的村级公路按300元/公里年度标准补助;
(三)汛期或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乡级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各乡镇应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及时向交通局报告,经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现场确认后给予适当补助,村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
(四)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由县交通局按确定的补助标准向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拨付,县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根据《城口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和日常检查考核情况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拨付养护管理经费,各乡镇根据各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质量情况向村拨付村道养护管理经费。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经费由县交通局根据各乡镇、村全年对公路养护管理履职情况按季拨付。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养护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省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省、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管辖道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内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各乡镇、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县交通局及公路管理机构要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乡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乡镇,扣拨或停拨该乡镇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扣拨的乡村公路养护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好、管理好、质量好的乡镇。
第十八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路肩整洁,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发生公路灾害,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要对危险路段做好警示标识并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县交通局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以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由县交通局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一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二条全县县道、乡道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四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交通部门、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养护可实行承包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公路两旁红线控制区内建筑必须经路政管理部门审批,接受路政部门监管。路政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路产路权的维护。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交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对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确保道路养护质量和公路畅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