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500229768897484E/2020-00007
- [ 发文字号 ] 蓼子府告〔2020〕3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蓼子乡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 有效性 ] 有效
蓼子乡人民政府关于明确2020年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告
- 日期: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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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子乡人民政府关于明确2020年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城口县发改委、城口县财政局《关于我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城发改委〔2017〕717号)规定,现将我乡居民和商户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国道211主干线范围(含新场镇),上至三排山洞口,下至鱼叉河桥。
(二)回头线至茶林村昝坝(含昝坝集中安置点)公路沿线范围。
(三)回头线至公母龙洞村级路沿线,落阳大桥至明安落阳坪沿线范围。
(四)梨坪大桥至梨坪村福兴寺广场范围。
(五)梨坪大桥至天池肖家院子沿线范围。
二、征收标准
|
序号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
|
1 |
居民 |
6元/户.月 |
按户计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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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
经营面积200㎡以下 |
0.45元/㎡.月 |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的按20㎡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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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200㎡至500㎡ |
0.40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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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500㎡至1000㎡ |
0.35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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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1000㎡以上 |
0.32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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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及团体,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 ||||
三、注意事项
请广大居民、各商户及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蓼子乡人民政府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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