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一简糖蛋糕店)
- 日期: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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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城口市监处罚〔2026〕65号
当事人:城口县一简糖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DQU03J2R
住所(住址):重庆市城口县东大街12号附3号(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光林
2026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 蛋糕制作区台面上的透明柜内发现了11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1. 名称:复配着色剂(酒红色),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8/,1瓶;2. 名称:复配着色剂(葡萄紫),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6,1瓶;3. 名称:复配着色剂(紫罗兰),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11/29,1瓶;4. 名称:复配着色剂(亚光玫瑰粉),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11/08,1瓶;5. 名称:复配着色剂(正黑色),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0,1瓶;6. 品名:橄榄棕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03/22,1瓶;7.
品名:橙色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10/15,1瓶;8. 品名:茄子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04/01,1瓶;9. 品名:帝王紫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11/10,1瓶;10. 品名:橄榄绿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09/15,1瓶;11. 品名:柠檬黄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3/02/15,1瓶。经核对计算,上述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3月5日进行了案源登记,经报请局领导同意,本局于2026年3月4日对上述食品添加剂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城口市监强制〔2026〕17号),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取了相关资料,询问了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城口县一简糖蛋糕店,法定代表人:陈光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DQU03J2R,于重庆市城口县东大街12号附3号开展餐饮服务活动,顾客可以线下选购甜品也可以通过微信会员群订购甜品和蛋糕,当事人未入驻任何网络销售平台,未开展网络经营。2026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餐饮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蛋糕制作区台面上的透明柜内发现了11瓶超过有效期限食品添加剂:1. 名称:复配着色剂(酒红色),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8/,1瓶;2. 名称:复配着色剂(葡萄紫),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6,1瓶;3. 名称:复配着色剂(紫罗兰),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11/29,1瓶;4.名称:复配着色剂(亚光玫瑰粉),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11/08,1瓶;5.名称:复配着色剂(正黑色),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0,1瓶;6.品名:橄榄棕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03/22,1瓶;7.品名:橙色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10/15,1瓶;8.品名:茄子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04/01,1瓶;9.品名:帝王紫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11/10,1瓶;10.品名:橄榄绿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09/15,1瓶;11.品名:柠檬黄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3/02/15,1瓶,经核对计算,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自述未建立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使用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上述净含量为180g的食品添加剂为负责人根据需求分次购买的,已经无法找到对应的购买记录,只能提供给我局2份其他食品添加剂的购买记录作为参考;上述净含量为20ML的食品添加剂,是购买180g的食品添加剂时商家自发赠送的小瓶试用装,故无法确定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当事人未建立统一的电子销售记录,同时也未建立纸质销售台账,无法查清当事人是否在上述食品添加剂超过使用期限后仍用其生产销售食品,因此认定为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实际经营者身份信息;
2. 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扣押文书《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城口市监强制〔2026〕17号)、《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617)、送达回证,证明上述食品添加剂放置于当事人蛋糕制作台上的透明柜内且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 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城口市监限提〔2026〕25号)、送达回证,证明上述食品添加剂被当事人用于制作店内蛋糕的事实;
4. 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城口市监限提〔2026〕25号)、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上述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事实;
5. 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城口市监限提〔2026〕25号)、送达回证,证明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事实;
6. 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城口市监限提〔2026〕25号)、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和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2026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口市监罚告〔2026〕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坚持“非必要不使用”和“合法、适量”的原则,杜绝超范围、超限量滥用行为,切实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本案中,一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未对食品加工区域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导致上述食品添加剂分别超过保质期734天、737天、460天、116天、743天、347天、140天、338天、114天、170天、17天仍放置在食品加工区域,且当事人无明确证据证明上述食品添加剂在超过保质期后未用于生产食品,根据生活经验合理判断,上述食品添加剂在超过保质期后有被使用可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一)自由裁量理由。
1.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列明的免罚范畴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建议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2. 当事人在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时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列明的免罚范畴内,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上述食品原料分别超过保质期734天、737天、460天、116天、743天、347天、140天、338天、114天、170天、17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裁量为从重;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因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添加剂的进货记录和食品销售记录,所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裁量为减轻;社会影响程度:无社会影响,裁量为减轻。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主动改正意愿,其情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裁量为减轻。
综合上述裁量因素,当事人一共存在3个减轻情节、1个从重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三)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建议裁量为减轻。(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
建议意见: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食品添加剂(1.名称:复配着色剂(酒红色),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8/,1瓶;2.名称:复配着色剂(葡萄紫),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6,1瓶;3.名称:复配着色剂(紫罗兰),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11/29,1瓶;4.名称:复配着色剂(亚光玫瑰粉),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11/08,1瓶;5.名称:复配着色剂(正黑色),净含量:180g,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02/20,1瓶;6.品名:橄榄棕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03/22,1瓶;7.品名:橙色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10/15,1瓶;8.品名:茄子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04/01,1瓶;9.品名:帝王紫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11/10,1瓶;10.品名:橄榄绿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2/09/15,1瓶;11.品名:柠檬黄复配着色剂,净含量:20ML,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3/02/15,1瓶);处10000元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 没收涉案食品添加剂(1.净含量为180g的复方配色剂5瓶,2.净含量为20ML的复方配色剂6瓶);
3. 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10000元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城口县财政局,财政收入专户账号:315101010400006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的“扫一扫”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陆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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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十份,一份送达,九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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