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麒哥火锅店)
- 日期:2026-04-03
-
大
中
小
- 分享到 :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6〕59号
当事人名称:城口县麒哥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DX302R08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4年9月3日
经营者:唐麒
经营场所:重庆市城口县广场路临80号附290(自主承诺)
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餐饮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的冷藏冷冻柜上层发现了已开封使用过的过期食品原料:1. 名称:贵州特色脆哨,净含量:2.5kg,数量:1袋(已开封,带包装称重1.85kg),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5日,保质期:120天,经核对计算,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2月26日进行了案源登记,经报请局领导同意,本局于2026年2月26日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城口市监强制〔2026〕4号),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提取了相关资料,询问了当事人。
经查,当事人:城口县麒哥火锅店(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唐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DX302R08,于重庆市城口县广场路临80号附290开展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可堂食,同时也入驻了抖音、美团平台开展网络经营。2026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餐饮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的冷藏冷冻柜上层发现了已开封使用过的过期食品原料:1.名称:贵州特色脆哨,净含量:2.5kg,数量:1袋(已开封,带包装称重1.85kg),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5日,保质期:120天,经核对计算,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原料为当事人从贵州真地道特色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进货数量2袋,付款金额为225元,于2025年12月16日到货并投入使用,查获时上述食品原料仅余一袋,且已开封使用部分,故上述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12.5元,当事人自述上述食品原料仅用于制作店内菜品(脆哨丸子),销售模式为现制现售,店内无论是堂食点餐还是美团、抖音团购券核销都依托线上平台进行计单,通过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计算确认,2026年2月22日-2026年2月26日,店内脆哨丸子的全渠道销量为4份,销售金额为42.88元,因此认定为本案违法所得为4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上述食品原料放置在当事人厨房的冷藏冷冻柜上层且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上述食品原料被当事人用于制作店内菜品脆哨丸子的事实;
第四组: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城口市监限提〔2026〕29号)以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上述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12.5元的事实;
第五组: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城口市监限提〔2026〕29号)以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本案违法所得为42.88元的事实。
本局于2026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城口市监罚告〔2026〕6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本案中,当事人未对食品加工区域的已开封处在用状态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导致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5天仍放置在食品加工区域,且过期后已被用来生产了4份食品(脆哨丸子)销售给消费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在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时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在开展餐饮服务活动时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列明的免罚范畴内,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5天,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0日,裁量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当事人虽然已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了食品并已经销售,但违法所得为42.88元,货值金额112.5元不足1000元,裁量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无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裁量为减轻;社会影响程度:无社会影响,裁量为减轻。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主动改正意愿,其情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裁量为减轻。
综合上述裁量因素,当事人一共存在5个减轻情节,无从重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八条(一)项“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本),裁量为减轻。(编码:M00100501,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低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并处低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决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贰元捌角捌分(¥42.88);
3. 没收涉案食品原料(1.名称:贵州特色脆哨,净含量:2.5kg,数量:1袋(已开封,带包装称重1.85kg));
4.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户名:城口县财政局,专户账号:31510101040000613)缴纳罚没款,并将票据回执联送达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本文书一式十份,一份送达,九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