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口县朋派建材经营部)
- 日期:2026-01-04
-
大
中
小
- 分享到 :
渝城口市监处罚〔2025〕162号
当事人:城口县朋派建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5UJ7Y88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胡仁俊
注册日期:2016年6月15日
经营场所: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广贤垭亿联商贸城19号附5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五金,民用建材批发兼零售
2025年9月4日,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城口县龙田乡广贤垭亿联商贸城19号附5号的城口县朋派建材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经营的门店仓库二层发现了不符合3C认证要求的燃气灶具12件,并对上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燃气灶具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10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本案于2025年11月19日调查终结。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4日对上述涉案燃气灶具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城口市监强制〔2025〕61号),于10月3日采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城口市监延强〔2025〕61号),于11月2日对全部涉案物品采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城口市监解强〔2025〕61号)。
经查,当事人涉案燃气灶具信息及购进情况如下:当事人于2025年8月23日从中间供货商处下单并购进燃气灶具12件(产品名称:抒情好太太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A,产品货号:BS235,执行标准:GB16410-2020,生产日期:2025年8月22日),单件购入价为290元,购入10件,余下2件为商家赠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涉及佛山市顺德区燃霸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JZY-A型号的燃气灶具的3C认证证书有两种,均处于撤销状态,其中证书编号为2024012401629597的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其撤销日期为2025年8月12日、证书编号为2022192401011090的认证证书发证机构为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其撤销日期为2023年5月6日。涉案批次产品生产于2025年8月22日,均不在该产品3C认证有效期内,属于无效认证产品,且当事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供货商有效的资质证明,也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90×10=2900元。由于本案中涉案产品未销售,所以本案无违法所得,故本案不涉及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第二组:本局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和产品合格证上显示的生产日期及3C认证证书详情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燃气灶具属于不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第三组: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进货票据和付款记录照片,证明涉案燃气灶具购进10件,赠送2件的事实。
第四组:本局执法人员查封的燃气灶具总数和进货票据显示的总量一致,证明当事人未售卖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第五组:本局查询的3C认证证书信息详情,证明认证证书已撤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城口市监罚告〔2025〕156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办案人员认为,3C认证证书撤销意味着该证书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使用该证书的产品属于无3C认证产品,因此,在销售时已不再具备法定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议采取行政处罚。
本案中,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分则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的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的四个考量因素进行裁量,一是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上考量,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8月23日,售卖该未经认证的产品持续时间为12日,在5日到15日区间,裁量为从轻(编码:K00101002);二是从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上考量,涉案产品12件尚未销售,危害程度低,裁量为减轻(编码:K00101001);三是从社会影响程度上考量,涉案产品12件未销售给其他人,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为减轻(编码:K00101001);四是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上考量,涉案产品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受损,裁量为减轻(编码:K00101001)。经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案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认定的说明: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出货对账明细清单》中购进的12件燃气灶具中实为购进10件,赠送2件,每一件单价为290元,货值金额为2900元。当事人并未售出燃气灶具,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燃气灶具12件;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城口支行(户名:城口县财政局,账号:31510101040000613)。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