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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11500229MB1512729W/2024-00027
  • [ 发文字号 ] 城口市监发〔2024〕45号
  • [ 发布机构 ]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有效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价格公示的通知

  • 日期: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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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价格公示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辖区内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管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对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收费实行了价费分离,要求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为确保价格政策走深走实,不断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价格公示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管企业及有关单位。

二、公示内容

包括收费项目、电费标准、服务费标准、功率范围、计费单位、收费主体名称、运营单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公示方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公示上述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充电场所收费公示牌由企业自行制定,颜色统一采用蓝底白字。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监管所要强化属地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加强对辖区在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价格政策的学习和宣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及时受理,依法处置。

(二)各单位应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将充电收费政策宣讲到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自觉抵制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乱收费行为,做到诚信合规经营。

(四)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附件:1.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标准

2.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模板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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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标准

收费类别

电费执行标准

服务费

备注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网直供、非直供)

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费

市场调节价

(合理确定)

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居民住宅小区外

按其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附件2

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公示模板

功率范围

0W-XXW

XXW-XXW

XXW-XXW

XXW以上

电费

(居民/商业)

XX元/XX

XX元/XX

XX元/XX

XX元/XX

服务费

XX元/XX

XX元/XX

XX元/XX

XX元/XX

其他

还应包括收费主体名称、运营单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电话

1.具体“功率范围”参数根据各运营商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2.用电性质(居民/商业)据实选择;

3.服务费按照实际情况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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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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