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业政策(共4条)
1.支持商业管理运营企业引进线下全口径商业品牌首店(零售、餐饮、住宿、文旅等)。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及其代理商、联营商在本市开设主营品类的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重庆市内行楷全球旗舰店、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市旗舰店。对符合条件且经评审择优纳入支持的商业管理运营企业,按照所引进商业品牌首店的层级、数量、运营情况及销售额等综合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商务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的通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联系人:毕 飞 联系电话:17702353188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联系人:李 毅 联系电话:023-59225612
执行期限:暂无
3.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联系人:王 翔 联系电话:13896383182
执行期限: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4.支持开展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联系人:毕 飞 联系电话:17702353188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