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托育政策(共2条)
养老托育政策(共2条)
1.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联系人:汪 明 联系电话:17323653363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联系人:王 翔 联系电话:13896383182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2.严格落实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区县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疫情已无,此政策不再执行,建议删除)。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政策依据:重庆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联系人:王 清 联系电话:15023062516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
联系人:郑 倩 联系电话:18883905972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联系人:周 凡 联系电话:15310509240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联系人:汪 明 联系电话:17323653363
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联系人:谢 菡 联系电话:13983372709
执行期限: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