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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日期: 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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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设定依据 委托主体 申报条件 工作流程 收费标准 备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1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安全评价 燃气经营许可 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 县经济信息委 安全评价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 依法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有依法设立的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与之相适应的装备和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同签订→开展安全评价→编制报告→报发证机关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场调节价
2.《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2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县民族宗教委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 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
职人员和与其它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
册资金;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合同签订→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编制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2.《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市场调节价
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3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县民族宗教委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 1、到银行开具对公账户以及法人和股东个人账户。2、注册资金打个人银行卡后转场所账户3、会计事务所出具寻证函到银行后出具验资报告。 1、银行对公招呼流水。2、个人账户的进账单。3、产权证复印件 市场调节价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公安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人 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申请→受理→检验→出具结果→报审批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5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安全评价机构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 1.申请表;2.自有安全评估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爆破作业区域证明;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5.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查、审批、发证。 市场调节价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a、6.2.2.1a、6.2.2.2a、6.2.2.3a、6.2.2.4a、8.1.1.1a、8.1.1.2a
6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县公安局 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 合法性手续、相应爆破作业资质 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实地踏勘-评审-审批 市场调节价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7 出具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县民政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申请人 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规定的均可申报。 提交材料初审,流转材料审核、审批。 市场调节价 不包括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8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县民政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人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场所;4、有合法的市场业务活动和经费来源;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提交材料初审,流转材料审核、审批。 市场调节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对之前的出资进行简单审计,其余与设立验资流程相同。
9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县民政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申请人 向客户提供全年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和按照审计部门要求的流程提供相关资料。 提交材料初审,流转材料审核、审批。 市场调节价
10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县人力社保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签订合同-收集资料或现场核验-报告编制-修改完善-出具报告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市场调节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第24项
1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县人力社保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 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变更及终止审批条件 1、学校向中介机构申报。2、中介机构清算。3、中介机构出清算报告。

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市场调节价
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2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审批部门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业主提交放线报告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业主提交放线报告 市场调节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业主提交放线报告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业主提交放线报告
13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审批部门 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单位一编制的经市局项目评审专家库嘘那门家组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书)、业主单位的申请函。 业主单位提交申请→签订合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报审批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4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2.不动产权土地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4.施工图;5.商品房拟售商品房拟售房屋为8层及以下的,已建房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 1/2 以上,拟售房屋为9层及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 1/3 以上。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现场检测→出具报告 市场调节价
1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县住房城乡建委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申请人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合同签订→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 市场调节价
16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申请人 具有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 申请检验检测→检验检测业务受理→确定检验检测日期→检验检测任务下达→检验检测实施→检验检测报告编制、审核、批准→报告证书打印、装订、盖章、发放 市场调节价
17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 消防设施现场施工已完成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市场调节价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18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住房城乡建委 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 施工进度符合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条件 收到《任务通知单》及项目资料→到项目现场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检测记录表》并提交 市场调节价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七条
3.《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施行)》(渝建发〔2021〕12号)第二十五条
19 车辆性能综合检测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交通局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 申请人 符合GB38900-2020的客运车辆 车辆经营者到符合资质的车辆检测站进行安检、综检,车辆检测站将检测情况上传检测系统,系统推送到运政系统,车辆在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新增或审验时由交通工作人员从运政系统获取综检结果办理业务。 市场调节价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一项 申请人 符合GB38900-2020的货运车辆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八条第一项 申请人 符合GB38900-2020的危化品车辆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申请人 符合GB38900-2020的危化品车辆
20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县交通局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人 1、申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2、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市场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选定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审批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17年第27号)第五条
21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或船员适任培训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县交通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2013年7月18日、2013年12月7日、2014年7月29日、2017年3月1日、2019年3月2日、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合格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申考(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人员年证)→参加考试和评估→报审批部门审批→发证 市场调节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第十条
2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县交通局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 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编制完成并通过内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审批 市场调节价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3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县交通局 具备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或核准
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以建安工程批部程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交通部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批水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市场调节价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24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县交通局 进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机构(咨询专业和范围包括“公路专业评估咨询”)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2017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审批部门 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编制完成并通过内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初设文件进行审查→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审批 市场调节价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25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咨询服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县交通局 具备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 项目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编制完成并通过内审。 项目法人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后,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报批初步设计→审
审批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审查咨询单位→审查咨询单位形成书面审查
意见→审批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
市场调节价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
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
26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水利局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申请人 1.具备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应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并签订劳动合同;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提交材料初审,流转材料审核、审批。
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4.《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第十三条
27 拟修建水库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或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修建水库审批 县水利局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1.《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2014年8月19日、2016年8月1日、2017年12月22日、2019年5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 1.具备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应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并签订劳动合同;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初审,流转材料审核、审批。 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21年版
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28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县农业农村委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 1.年龄16-59周岁
2.船员体检合格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两寸白底彩照4张
申请,培训,考试,出证 根据船员岗位,由培训服务机构按市场价报价
29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县文化旅游委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申请人 1.申报项目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 2.必须有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3.申报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 措施; 5.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核报县政府)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申请人 1、申报项目为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 掘等作业;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其环境的设造。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 其环境的活动: 3、符合重庆市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纸及管理规定要求。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申请人 1、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工程; 2、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申请人 1、有特殊、充分的理由说明建设工程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2、建设单位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且对文物单位本身及环境风貌有改善。 合同签订→现场踏勘→报告编制→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30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卫生健康委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人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31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县卫生健康委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 符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符合“两证合一”医疗机构 市场设置许可条件。 合同签订→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32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县卫生健康委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申请人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合同签订→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33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县卫生健康委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34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县卫生健康委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申请人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执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35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县卫生健康委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 已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消毒产品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36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卫生健康委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 已取得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37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卫生健康委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申请人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条文等要求。 合同签订→开展检测工作→编制报告→报行政部门审批 市场调节价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38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市场监管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 在重庆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考核确认其测量能力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条件的。 提出申请→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更正或补齐,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核、专家论证→决定→送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收费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18年3月6日、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39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市场监管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 1.银行对公账户流水;2.个人账户的进账单(注明投资款的);3.租房合同;4.产权证复印件。 1.到银行开具对公账户以及法人和股东 个人账户。2.注册资金打个人银行卡后转公司账户,备注投资款。3.会计事务所出具寻证函到银行后出具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0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县市场监管局 取得强制检定授权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22年3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 在重庆市区域内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规定。 申请者在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注册账号-申请者根据《强检计量器具网上申请流程》进行申请-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者选择自主送检或预约现场检定。 不收费
41 管道保护方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县发展改革委 具有石油天然气管道设计或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国家相关施工作业规范。 提出评估/设计申请→确定评价/设计单位→出具委托→编制评价/设计报告→评价/设计成果审查→审查意见报备→编制保护方案→审查管道保护方案→方案备案→管道保护实施 市场调节价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审批部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及国家相关施工作业规范。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方案→签订安全协议→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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